轉自:福州刑辯微信公眾號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長時間?什么人才會遭到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要滿足什么要件?刑事拘留期限的總長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一、刑事拘留要滿足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拘留證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上述七種緊急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三、刑事拘留后的訊問和通知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訴法第83條)
無法通知的情形包括:
(1)被拘留人無家屬的;
(2)與其家屬無法取得聯系的;
(3)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的。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訴法第83條、84條)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7天:多次、結伙、流竄;(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來源:法律快車
]]>為牢牢把握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利用拘留所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更好地發揮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職能優勢,合力解決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近日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作機制,并納入拘留所規范執法、創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項重點工作”,全面推進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
《意見》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對于維護司法秩序、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和促進解決執行難發揮了重要作用。對被司法拘留人全面開展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共同肩負的政治責任、法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拘留所條例》,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緊密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糾紛,確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違法行為性質和具體情形,確實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拘留決定并將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執行。拘留所對于符合收拘條件的被司法拘留人,應當及時予以收拘,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拘留所依法開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為目標,積極主動開展教育和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應當堅持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意見》要求,就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問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協作聯動機制,分別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聯席會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進展情況。要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對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漸實現遠程視頻談話與會見,開展心理疏導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拘留所應當將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現、認錯悔過、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進展等情況及時反饋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拘留所,并辦理相關解除拘留手續。
《意見》要求,對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員,在辦理拘留手續過程中,案件承辦人應當爭取被司法拘留人認錯悔過,積極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對化解矛盾過程實行全程留痕,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或留有音頻、視頻資料。拘留所應當簡化司法拘留手續,提高收拘效率,如發現已收拘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等不適宜拘留情形的,應當及時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拘留,人民法院應當立即予以處理并回復拘留所。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將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時,送拘人員應當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糾紛的焦點、重點,并提供相關案情材料、承辦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屬聯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首次談話教育。在拘留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拘留所或者通過視頻連線與被司法拘留人進行談話,開展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必要時,拘留所可以引入社會資源和專業機構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疏導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對拘留所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審批程序,制定操作規范,并強化對矛盾化解工作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改進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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