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2年以來全國離婚率急劇上升,每一千人的年離婚率從上一年的0.9漲到2.8。中國離婚率的上升從國內日漸增長的法庭爭議上也可見一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聲稱,2013年到2015年十月底共計有400萬件此類案件。有些專業人士指出,離婚率高與人們的人格獨立和缺乏包容與忍讓有關,因為大多數生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夫妻都是獨生子女,他們更強調獨立,但也缺乏包容。那么離婚率的不斷升高,真的和這些八零后,九零后的夫妻有關嗎?離婚原因又有哪些呢?
另一方面,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和經濟發展、人們思想解放不無關系。對于飽受婚姻折磨,無法從婚姻中收獲幸福的夫妻而言,離婚有時候也不失為是個明智之舉,那么怎樣才能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從離婚的漩渦中擺脫出來呢?
資深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通過對2016上半年度福州地區的375份(包括一審351份,二審24份)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書進行研究,將對以上問題一一解答,并對離婚糾紛案件予以分析,力圖找尋離婚案件的處理規律,以期為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提供幫助。
一、離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表1:
表2:
表3:
從表1可以看出,離婚案件多達73%是由女方提起的。近年來,隨著婦女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在家庭中經濟地位的上升,使婦女在經濟、社會、家庭等各領域中,越來越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她們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氣吞聲,由此以女方為原告主動起訴離婚的比例逐漸加大。
但是,卻存在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的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的文化程度通常低于男性,特別是在農村,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匱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往往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較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而離婚當事人的年齡密集分布在25到40歲之間(表2),這個年齡段大多是八零后,可知八零后一定程度上推升了離婚率。結合表3數據,八零后婚姻正處于5-10年的婚姻危險期,這也是相較于剛步入法定婚齡的九零后以及婚齡長久的七零、六零后等老一輩而言,八零后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根據表3的變化趨勢可以發現,婚齡越長離婚的比例越低,相反婚齡越短離婚比例越高,婚齡在10年以下的是婚姻危險期,約有60%的離婚案件產生于該階段,而在10年以下的婚齡中,5-8年婚齡的比重較大。結婚后,兩個人的愛情的逐漸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兩個家庭的家庭瑣事,這在一定程度上考驗雙方的感情,可見“七年之癢”之說是有一定依據的。婚齡越長,也說明年齡的增加,生活閱歷和經驗的增長,使得雙方學會在矛盾和摩擦中相處和平衡,更加能夠體諒和包容對方。相反剛結婚不久的年輕人不善妥協、不愿將就的傲氣往往導致相互之間矛盾的加深。
二、離婚案件基本情況
(一)提起離婚原因
1.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在現代社會,人口的流動性不斷加強,夫妻之間也會因為種種原因分居,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動分居,不愿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長的結果往往導致夫妻間的隔閡加大,最終走向了離婚。很多離婚案件的起訴狀中,離婚理由十分簡單,只有寥寥數語,多為“分居,感情破裂”等,由于“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在發生一點小沖突后,就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2.草率結婚,感情基礎差。當代年輕人面臨著婚戀的壓力,往往通過他人介紹后就草率結婚,沒有經過深入了解和磨合。婚前雙方的不合被愛情、婚姻壓力所裝飾和掩蓋,在婚后愛情被生活的繁瑣所沖淡,價值觀、性格上的種種不合在婚后暴露無遺,甚至雙方都難以忍受,尋找不到磨合點。
3.性格不合,爭吵頻繁。工作壓力以及雙方家庭的壓力,例如婆媳等家庭成員之間相處,也成為家庭和諧的干擾因素。
4.酗酒、賭博、家暴等陋習。一些當事人脾氣暴躁,常為一點小事就對配偶動粗,特別是一些男方,往往還伴有酗酒、賭博等陋習,并屢教不改,致使對方難以忍受,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5.婚外情。在當今社會,一部分人道德觀念不牢,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后,就產生了 “包二奶”、紅杏出墻等見異思遷的不忠行為。過錯方欲通過離婚“去舊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長痛不如短痛,決意沖出“圍城”。但是婚外情由于舉證難等原因,一般法院不予認定。
6.一方無責任心,不愿承擔責任。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離婚案件中常有一方缺乏責任心,對另一方與子女不聞不問,不給予生活費,不承擔扶養和撫養義務,導致另一方壓力過重,從而提出離婚。
7.一方有生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般是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病而導致離婚,雙方沒有進行婚前體檢,婚后發現一方生理上患有疾病,醫治后仍不能生育子女或者無法進行夫妻生活,從而引起離婚訴訟。
(二)婚生子問題
因為離婚案件中大多數都有子女,故子女撫養問題日益突出。從表中數據可以得知,婚生子對于維系婚姻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雙方爭取婚生子撫養權的占了大部分,關于撫養權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基本條件、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孩子生活環境等等。而隨著社會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問題不再局限于生活費數額的確定。主張探視權、爭奪撫養權、推脫撫養責任、子女教育、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如何分配等問題突出。
(三)聘請律師的情況
由圖表中可知,接近四分之三的人在離婚訴訟中沒有聘請律師,只有28%的人選擇聘請律師,其中又有7%聘請了兩個律師。婚姻屬于雙方當事人較為私人的事情,有些較為特殊的個人情況或者隱私,當事人不愿意讓過多的人知曉,這是不聘請律師的一個原因。也存在著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況,當事人不愿聘請律師。
但是法律專業化程度較高,相關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短時間難以熟練掌握和運用,訴訟程序、適用法律、取證等等方面的進行需要專業離婚律師的參與和幫助。一般而言,對于法律適用復雜、家庭財產構成復雜、爭議較大的情況,往往需要聘請離婚律師居間調解或者代理訴訟,能夠對爭議化解促成調解,婚后的財產分配、撫養權分配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維護自身的權利。
(四)婚后財產
一般而言,房產是家庭財產中占比最大的一項財產,所以房產分割問題成為了離婚糾紛首當其沖的問題。在許多離婚糾紛中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往往造成了曠日持久的消耗,浪費司法成本和當事人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房產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補償。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房屋取得的具體方式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很多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實中大量的房產糾紛不是產生在如何分割房屋上,而是產生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上。
涉及日常用品、電動車、機動車等動產分割案件占比14%,僅次于不動產。投資款占比接近于動產,約占10%。對于以上財產應當確定其是否系夫妻共有的財產,一旦這些財產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應該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分割原則,按照不同財產的特性予以分割。
股權在財產糾紛中是占比最小的,我國法律也沒有關于離婚股權分割問題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關于一方隱名、單方轉讓等等存在的股權爭議問題還很多。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等。通常來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論該筆債務是以兩人名義亦或是個人名義。現實中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判斷債務是否系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案件處理結果
從案件的處理結果數據圖來看,離婚訴訟最后被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即使在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中,也有70%的案件是第二次起訴,且第一次起訴就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很大部分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中國歷來都受“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等傳統思想的影響,在離婚訴訟中同樣體現。我國法律中就規定了法院判定離婚之前必定要經過離婚調解程序。而法官也不會輕易判定準予離婚。
同時,《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一般標準,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雖然法條規定的很明確,但是由于該標準較為抽象,同時舉證困難,在實踐中較難把握分寸,故法院一般都會以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卻以破裂為由,而判決駁回起訴。所以,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承辦法官一般會傾向于判決駁回離婚訴請。這種裁判做法事實上在許多法院已經成為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后,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相反有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反而更加嚴重,再次起訴,法院一般就會認定感情確以破裂,但是實踐中也不乏起訴兩次,法院仍駁回起訴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
在二審判決中,維持原判占了大比例,接近80%,可見上訴得到改判的成功率并不高。故在一審當中得到相對理想的判決是很重要的。在離婚訴訟中,律師作為一個地位中立的專業人士,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素質和經驗說服不太冷靜的當事人接受對自己最有利的調解方案或提出對己方有利的可行方案,也就是最優解。同時律師的介入有助于糾紛得到公平解決,提高效率,有效地節約當事人成本。避免糾紛進入無休止的消耗。
鑒于二審較高的維持原判率,為增加一審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考慮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訴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
四、建議
綜合以上數據,資深專業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想為離婚當事人提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在打算提起離婚或是對方提出離婚時,應第一時間開始著手準備證據,特別是有關財產方面,更應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以及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如財產證明、財產出資證明、爭取撫養權證據,甚至是若對方有婚外情的,搜集婚外情證據;
第二、保持冷靜,在對子女、財產等有一個較為客觀的認識的基礎上,與對方先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可委托律師代寫以保障權利,同時更能在嚴謹的程度上防止后續糾紛發生;
第三、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意欲起訴或對方已經起訴的,建議委托律師,分析案情,并就證據予以搜集,制定切合個案實情的訴訟策略,防止錯失最佳訴訟時機,特別是關于證據方面,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如怎樣的證據才能構成婚外情、家暴等,需由專業律師予以分析更為有效;
第四、而就撫養權問題,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糾紛時,傾向于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環境,所以,現孩子跟隨的一方獲得孩子撫養權是有利的。為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應盡量展示有益于小孩成長的環境,除此之外,除了爭取撫養權外,還可主張探視權、明確子女教育、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分配等問題。
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原創
2016年8月11日
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一直是各地民間習俗,福州地區亦是相當盛行。因地區差異以及當事人雙方身份、地位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彩禮的數額也是各異。訂婚之后解除婚約的情形,在現今這個多變的時代,自是不少見。那么,訂婚之后又解除婚約或者結婚之后又離婚的,已經支付的彩禮(聘禮、聘金)還能要回嗎?能要回多少呢?影響彩禮返還的因素又有哪些?
作為福州離婚專家律師,筆者在十余年辦案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福州地區法院公開的關于彩禮返還所有案例,對福州法院彩禮返還案件裁判規則作一全面剖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顯然,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表面上法律條文似乎支持全部返還。但在司法實務中,即便支持返還的,對于返還數額亦會有所調整。當然,對于哪些情形會影響返還比例及金額的,法律對此并未明確規定。但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實際會產生一些不成文但確實會照此執行的裁判規則。對于該類似裁判規則,由于并非正式的司法文件,法院不會公開,公眾亦無從查找相關規則,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惑。
對于影響返還數額的因素,福州法院在審理時又會關注哪些?翻看福州各法院判決,我們會發現,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返還數額比例仍有區別,具有一定的地域差異,但對于影響因素仍是是否同居、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是否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等,當然一些特殊情形也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
一、未登記結婚
(1)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最主要因素:是否共同生活
你可能以為,訂婚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數額越少。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就拿長樂市法院的兩個類似判決來說,一個是訂婚一年后解除婚約,期間未有共同生活;另一個是訂婚半年后解除婚約,但期間有短暫共同生活。兩種情況,最后的判決結果顯示的是,后者返還的彩禮比例更少。
(2)同居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越少
按照民間習俗,男女訂婚多數會有訂婚儀式,且有大部分人會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先行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辦結婚喜宴。之后,女方便以妻子名義居住在男方家中。那么,如若之后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未能成功登記結婚隨即分手的,法院出于保護婦女權益等原因,則會根據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來判決最后返還的彩禮數額。相同情況下,同居時間越長的,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比例越少。
(3)是否流產、生育亦是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不是只要考慮是否登記結婚、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就可以確定彩禮返還數額了呢?當然遠沒有這么簡單。如果你跟你的未婚妻在訂婚后曾懷有孩子,但最后不幸流產,婚姻也未能成功締結的,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必定會考慮此情節,酌情減少返還的彩禮數額。如果雙方在訂婚期間生育的,則返還彩禮的數額必定更少。如長樂市法院的一類似案例,雙方訂婚時間一年半且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的,男方曾支付彩禮438000元,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最后判決女方返還彩禮數額為70000元;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在一起類似案件中,雙方訂婚時間近五年,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法院在返還彩禮訴訟中駁回了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二、已登記結婚
(1)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是影響彩禮返還的重要因素之一
很多人會慣性以為,彩禮返還只有在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方可請求,但依據法院判決而言,并非如此。就福州法院來說,若夫妻登記結婚后僅共同生活一兩個月的,男方在離婚后可要求女方返還一定數額的彩禮。依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判例,若夫妻同居時間為1-2個月的,法院最終將會判決女方在扣除彩禮總額20000元左右后,將余下部分返還予男方。而根據其他判例,亦可得知,若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達兩個月以上的,大多數情況下將不再能夠要求返還彩禮。
(2)結婚時間兩個多月以上仍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仍有例外
?? ?例外一:但若存在女方出軌,且孩子非親生,結婚時間又不長的,仍然可要求返還部分彩禮
婚內出軌顯然已經越見頻繁,如若婚后一年內,女方出軌,且所生孩子并非丈夫親生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部分彩禮?據福州市某法院一類似判決來說,法院最終因考慮到雙方登記結婚一年,女方出軌生下非親生子,判決女方返還男方一半的彩禮。
例外二:結婚時間近五年,但女方長期在外,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可見,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給付人即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當然,此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福州市某法院就曾判決結婚五年長期在外的女方,返還一半的彩禮予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
婚姻之事紛繁復雜,彩禮之事更是因影響因素之多而帶來結果的難以確定。但掌握上述裁判規則,再加之更多的實際判例輔助,作為專業律師,仍然還是可以確定相應情況最終的彩禮返還概略數額。
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律師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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