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5日,王某2在他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立有《房產遺囑》,主要內容為“1、立遺囑人于2002年9月取得了位于順義區房屋產權,房屋建筑面積36.5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順私字第X號。2、立遺囑人自愿將該房產贈與張某個人。3、受贈人(即繼承人)必須對贈與人盡到贍養義務,否則贈與人(立遺囑人)有權取消本遺囑確立的受贈人的繼承權。”該房產遺囑為打印遺囑,立遺囑人姓名信息、遺囑所涉遺產為手寫填充內容。立遺囑人王某2、見證人張某1、魏某、受贈人張某簽字并按捺手印。
王某2因病由張某送醫,2018年1月8日,王某2因急性心肌梗死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去世,張某于2018年1月14日將王某2火化并料理后事,并將王某2安葬。2019年7月31日,張某在北京晚報登報尋人啟事,尋找王某2之子未果。
一審北京順義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保證書和房產遺囑系在見證人見證下所立,應為張某與王某2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在王某2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醫,王某2去世后張某將其火化并購置墓地后安葬,承擔了對王某2生養死葬的義務,理應享有受遺贈涉訴房屋的權利。
二審北京二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27日
案情簡介:
王建國名下支付寶賬號在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間共計為手機號“137××××××××”充值話費1697.61元。
王建國賬戶內相關淘寶交易“賬單詳情”(截圖),購物收貨地址為“江南水都××××”的、由王建國支付寶賬戶付款的淘寶購物交易總價款為7857.19元,其中購買女性使用物品的價款為4680.55元,其余系購買生活用品、食品或其他物品。
現張美麗將王小花訴至法院,認為王建國婚內與王小花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王小花將淘寶等綁定王建國賬號進行消費等,累計達147491.69元,張美麗要求王小花返還147491.69元。
一審福州臺江法院觀點
張美麗本案主張,2017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王建國陸續通過微信向王小花轉賬、為王小花消費,支出合計67963.28元,王小花應當向張美麗返還。訴訟中,王小花已確認“小小花”系其微信昵稱。根據本案中張美麗提交的王建國名下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所載的支出情況,經計算,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王建國名下微信號向昵稱為“小小花”的微信號轉賬合計53959元,而微信號“小小花”向王建國發紅包金額200元,兩相扣減后,王建國共計微信轉款53759元給王小花。王小花主張,王建國通過微信向其支付的款項均為王建國購買茶葉的貨款,但王小花并未提交任何對應的茶葉交易記錄等證明其抗辯屬實,也未就長期以來,王建國向其轉款數額中體現的“5200”“520”“999”“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金額作出合理解釋,故一審法院對于王小花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王建國與王小花年齡懸殊,王建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正常經濟往來事由的情況下,將大額款項轉給王小花,既非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未取得夫妻共同財產共有人張美麗的同意,嚴重損害了張美麗的合法財產權益。現張美麗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小花應當將王建國通過微信向其轉賬的53759元予以返還。
張美麗主張王建國通過微信向福建蘇寧易購商貿有限公司付款6649元,用于購買手機供王小花使用,并提供購買人為“王小花”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依據。經查,微信付款記錄的付款金額6649元與發票票面金額6449元并不一致,王小花明確表示其并未收到該手機,而張美麗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王建國付款購買的手機確已贈與并交付給王小花使用,故一審法院對于張美麗訴請王小花返還該6649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張美麗并未舉證證明王建國微信支付交易明細中的其他支出并非王建國自身的日常消費或付款,而是為王小花付款,故對于張美麗根據微信支付記錄提出的返還請求中,超過一審法院上述確認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張美麗還提出,王小花將淘寶、餓了么、滴滴、美團等線上消費綁定了王建國的支付寶賬戶,認為王建國支付寶賬戶2017年至2019年的支付均系為王小花支出,并提供了淘寶訂單截圖、支付寶相關交易流水和支付寶年度賬單截圖作為佐證。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其一,從王建國支付寶交易流水可見,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間,王建國名下支付寶充值話費合計1697.61元。王小花已確認該手機號系其使用,但未就此款項作出合理解釋,此款應與前述微信轉款一樣,視為王建國對王小花的無效贈與,應由王小花予以返還。其二,張美麗提供了收貨地址為“福州市倉山區融僑?江南水都”的諸多淘寶購物賬單詳情(截圖),證明相關購物付款系王建國為王小花支出。訴訟中,王小花確認其曾居住于福州市倉山區融僑?江南水都,并表示其亦在該地址收到過快遞,但提出其取件后發現并非是自己購買的東西,故沒有從快遞柜取走快遞或取走之后并未實際使用、上述支付寶賬單與其無關的抗辯意見。但是,張美麗本案提交的淘寶賬單所載的收貨地址均為江南水都,涉及的購買記錄時間跨度很長、交易次數頻繁,還有不少是女性使用的物品,王小花表示其拒絕收件但未見相關證據佐證,且這么長時間不收件卻仍有大量物品寄往此處,顯與常理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上述淘寶賬單中剔除他人支付的記錄后,以王建國支付寶賬號付款的購物總價款為7857.19元,其中較為明顯的購買女性相關物品的金額為4680.55元,由此結合收貨地址和手機號碼均與王小花有關等,應可高度蓋然性地認為此4680.55元為王建國為王小花購物而支出的金額,亦屬無效贈與,應由王小花予以返還。其三,對于其余淘寶賬單上體現的其他物品,主要為購買生活用品、食品或其他用品,王建國在庭審中陳述其偶爾住在王小花處,因此也無法排除這些物品系由王建國出資購買后自行使用、食用或者交由王小花代為收貨的情況,故對于相關款項的返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張美麗主張,王小花將淘寶、餓了么、滴滴、美團等線上消費綁定了王建國的支付寶賬戶并從中支付等,缺乏明確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難以采納。
綜上,王建國將價值60137.16元(1697.61元+4680.55元+53759元)的錢款或物品贈與王小花的行為無效。王小花應當就其基于無效贈與所得的60137.16元承擔返還義務。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4日
案情簡介:
已婚老王在婚內和婚外異性小花陸陸續續轉賬多筆款項,金額累計達11萬余元,小花給老王轉賬則只有6萬余元。老王給小花轉賬款項中,其中一筆金額為5200元發生于5月20日。老王老婆小麗在發現這一端倪,怒而將小花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花返還款項。
一審安徽泗縣法院觀點
小麗與老王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王向小花微信賬號轉入多筆資金,而小花在小麗與老王離婚訴訟之前僅向老王微信賬號內轉款僅有4筆。根據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協助查詢統計,在本案立案前(2021年1月5日)老王向小花轉款比小花向老王的轉款多63718.02元(86318.02-22600),截止2021年1月11日老王已向小花轉賬累計110318.02元。小花、老王均答辯稱之間轉賬屬于應酬性消費支出,均無充分證據支持。關于小花向老王轉賬性質,小花未能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與老王之間形成借貸關系。結合小花與老王在特殊時間上轉入代表一定意義的資金數額及雙方資金往來的日期、金額缺乏明確對應性,綜上不能得出老王向小花轉賬系應酬性消費支出及借款的結論。對于老王與小花的辯解,均不予采信。故老王向婚外異性小花多次轉入錢款應屬于贈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老王賬戶內資金應屬于小麗與老王共同共有,老王在小麗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行為并未獲得小麗的追認,侵犯了小麗的合法權益,故老王對小花的贈與行為無效。小麗要求確認案涉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結合現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協助查詢記錄及小花提交已轉賬情況,小花應返還小麗夫妻共同財產數額應為48718.02元(110318.02-61600)。
二審安徽宿州中院觀點
案涉款項的性質如何認定,進而判斷小花是否應予返還;如應返還,金額如何確定。審理認為,老王向小花轉款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小花、老王稱案涉款項包含小花代老王支付的KTV消費款以及老王與小花之間的借貸款項。但對于KTV消費款,小花并未舉證證明其在收到老王轉款后將相應款項交至KTV相應公司賬戶,其于二審舉證的向KTV公司轉賬的轉款憑證,一方面看不出系老王向其所轉款項,另一方面,小花舉證的金額也遠少于老王向其轉賬的款項。另外,老王向小花的轉款存在特定日期轉入特定資金數額的情形(如5月20日轉款5200元)。故,小花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所涉部分款項系雙方發生的借貸款項的問題,老王與小花均未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系。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老王在小麗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并未獲得小麗的追認,侵犯了小麗的合法權益,故老王對小花的贈與行為無效,小花負有相應返還的義務。關于返還金額的問題。審理認為,經一審法院查明,老王向小花轉款共計110318.02元,小花向老王轉款共計61600元,一審法院判決小花返還上述款項的差額,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維持。小麗關于小花于起訴后轉賬給老王的39000元不應在本案扣除的上訴意見,于法無據。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5月20日作為網絡情人節以為大眾熟知,而轉賬520、1314、999等特定金額的款項基本都代表著表達愛意的特殊含義。因此,如若配偶一方與另一方在類似5月20日、2月14日等特定節日,存在諸如520、1314、999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的,可以推知該款項通常是為了表達愛意的贈與。
如若這種往來轉賬發生在情侶之間,即便雙方分手,因為是為了表達愛意的贈與,贈與方也不能要求返還。但,如若是已婚一方給婚外異性所轉賬的款項,因為侵害了配偶的利益,配偶則有權要求婚外異性返還。倘若婚外異性認為,這些款項不屬于贈與,而是雙方之間其他往來的,應當提供明確證據予以證明。
案例索引:(2021)皖13民終1840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6月1日
]]>案情簡介:
案情其實很簡單,重慶有位朱姓女老板喜歡上自己公司的已婚男員工何俊,雙方感情日深并決定各自離婚后重新組建家庭。為讓愛情圓滿真正締成正果,女老板直接出馬與何俊妻子陳某協商離婚事宜,最終陳某接受了女老板300萬并與丈夫何俊于2018年10月離婚。可世事無常,女老板與何俊共同生活一段后感覺不佳,雙方再行分手。何俊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欠條》,載明其與原告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決定分開,被告何某自愿于10年內向原告還清100萬元。
可女老板感覺自己損失可大了,這個100萬元白條可不能抵償自己真金白銀付出去的300萬,認為自身支付的300萬款項屬于贈與且該行為違背社會良好價值觀和公序良俗、不應被認可和提倡,應屬無效,故起訴要求何俊與陳某共同返還該300萬并賠償利息等。
一審重慶市巴南法院觀點: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雖原、被告未就贈與事宜達成書面協議,但結合原、被告之間就贈與事宜多次進行協商且已履行,可認定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
關于該贈與合同的主體,雖贈與款項的獲得方為被告陳某,但該贈與合同系原告分別與二被告就二被告的離婚事宜及原告與被告何某重新組建家庭多次協商后所達成的合意,故本案的贈與合同主體應認定為原告與二被告。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本案中,原告贈與款項給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原告為與被告何某重新組建家庭及為此解決二被告離婚事宜中關于小孩撫養及被告陳某今后的生活經濟等問題,另被告陳某在知曉原告與被告何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動提出支付相應款項即可離婚,結合前述法律規定及立法宗旨來看,本案所涉的贈與事宜不應當得到提倡,該贈與合同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
現二被告實際取得的贈與款項應當返還給原告,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就上述贈與款項涉及的事宜均存在過錯,故原告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重慶第五中院觀點: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被上訴人朱某某以贈與合同無效為由主張上訴人陳某和何某共同返還案涉300萬元款項的請求無法成立
(一)朱某某向陳某給付案涉款項的行為并非贈與
本案各方均對被上訴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及同年12月15日共計向上訴人陳某轉款300萬元、朱某某介入陳某與何某婚姻關系后引發的前述給付行為予以認可。被上訴人一審起訴認為該款項系其向兩上訴人出借且系夫妻共同債務,故要求其共同返還。經一審法院釋明,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兩上訴人共同返還案涉300萬元款項,理由為該款項系其向兩上訴人贈與所為且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對于前述款項給付原因,朱某某主張其案涉給付系促成陳某與何某盡快離婚而為贈與,陳某則辯稱該款項系朱某某代何某支付的離婚補償及子女撫養費,何某則陳述其系向朱某某借款以補償因婚內出軌、子女年幼、前妻重病對陳某產生的傷害。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朱某某主張的前述給付原因不能成立,陳某及何某的前述抗辯具有合理性。
首先,朱某某陳述系陳某主動聯系其要求支付案涉款項,但該陳述與雙方于2018年10月12日轉賬當天聊天記錄顯示諸如“我沒臉求你原諒”“不請求你原諒我們,只請求你讓他能見孩子。200萬的代價也是我誠心的贖罪。”“錢不是萬能的,我只是真誠希望再付50萬,請求你對我們所犯的錯誤原諒一點。給他探視權。”“這個只有他有資格和我談”“我知道,我沒資格,可他沒有資本談。所以我主動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和孩子贖罪。”“你的眼里只有錢了,是你破壞了我原本完整的家庭”“沒有你的介入和步步緊逼不會這樣”“三百萬是我真心的贖罪”“求你”等內容明顯相悖,無法被采信。其次,結合被上訴人朱某某與何某于2018年10月13日轉賬次日的聊天記錄顯示“……不為我支付這個代價對你對我應該是比較好的結果。200萬真是很大的數目”“200萬是她開的代價!我也毫不猶豫按要求先轉賬了!你們不要欺人太甚”“200萬我愿意為你和孩子付!這是代價!為了我們余生的幸福!”“再付51萬,請求她原諒一點,給你探視權”“她說你才有資格和她談,我說你沒資本,所以我主動提出向她和孩子贖罪。”“你為我付出這么多,我也怕你到時候后悔。你可以更幸福并不付這么多代價才是最好的。”“我為我們的相愛相守,償付給她們200萬的代價,你為何還不釋然?”“你答應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變決定都去辦,可以嗎?”“我周一看不到離婚證!我的命會有人來找你的!欺人太甚了!!!”等內容可知,朱某某明確具有代何某與陳某商談離婚補償、子女探視權對應價款、督促何某盡快下定決心與陳某離婚以實現朱某某與何某共同生活等意圖。最后,結合一審期間朱某某主動舉示何某于2020年3月29日向其出具的《欠條》關于“朱某某為我本人離婚向我前妻支付了孩子撫養費及前妻精神損失費”的陳述,亦可佐證何某對于案涉款項給付原因的陳述具有合理性。綜上,本院認為,結合全案證據及各方陳述,無論從朱某某與陳某的外部關系,抑或朱某某與何某的內部關系看,朱某某舉示的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明確具有向陳某贈與的意思表示,毋寧系代何某向陳某支付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等費用。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贈與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朱某某不能以案涉給付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向陳某主張返還
承前所述,朱某某向陳某所為給付并非贈與,而系代何某所為給付。對于該給付行為之效力,朱某某認為其給付違背社會良好價值觀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本院認為,朱某某所為給付既非陳某“借婚姻索取財物”,亦不應僅以給付動機有悖公序良俗而向陳某主張返還。首先,結合前述朱某某與陳某聊天內容可知,案涉款項給付行為并非陳某積極主動追求,而系朱某某為消除何某關于離婚補償、子女撫養等“后顧之憂”以促使其盡快下定決心與陳某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所為。其次,陳某作為該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軌、自己身患重疾且作為介入其婚姻的朱某某直接上門的境況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夠的經濟補償及子女撫養費用,該行為明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財物”。陳某與何某離婚協議關于“離婚后男方自愿補償女方人民幣100萬元整”“女兒歸女方監護撫養,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撫養費人民幣200萬元整”的約定亦可佐證。最后,雖朱某某自認其對陳某沒有任何給付義務,該款項給付動機在于促成何某與陳某盡早離婚,“進行了一次金錢和感情的交換”“這種贈與違背了社會良好價值觀、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該給付動機完成給付后主張無效之返還,更是有違公序良俗,悖于誠信,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故參酌“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法理,朱某某因悖于善良風俗向陳某所為本案給付款項,給付目的達成后又據此主張給付無效返還,本院不予支持。
(三)朱某某可基于其與何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另尋救濟
經當庭釋明,朱某某堅持要求兩上訴人共同返還案涉300萬元款項。如前所述,本案系朱某某代何某向陳某所為給付。何某陳述,朱某某向陳某所為給付系基于其向朱某某借款所致且雙方關系破裂后已進行了清理結算。就前述陳述,何某舉示2018年10月10日其與朱某某轉賬記錄、《欠條》及社保繳納情況予以證明,并就其為公司工作期間未領取工資、未按時繳納社保等《欠條》出具背景提供解釋說明。朱某某對2018年10月10日其與何某之間的100萬元款項轉移原因予以認可,但否認知曉、接受何某單方出具的《欠條》。本院認為,朱某某既主動舉示何某向其出具的《欠條》,又否認其事實,其言行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陳某、何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基于二審出現的新證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21)渝0113民初276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朱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奇案不能奇判,狗血案件方顯法官判決功力。一審法院僅憑女老板沒有法律上的給付義務而單純認定案涉款屬于贈與款,又進而沒有考察各方真實意愿及考量設若返還的法律后果及社會影響,只顧及表面層次的無效,而判決贈與無效明顯與法律的公平正義導向,與普通人的認知相違背。
二審法院則邏輯推理嚴密,層層考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精確認定各方法律關系,進而擲地有地喊出“其基于該給付動機完成給付后主張無效之返還,更是有違公序良俗,悖于誠信,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認為應參酌“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法理,不予支持女老板的返還請求,實屬大快人心,真正有法律人的擔當。
案例索引:(2021)渝05民終923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5月16日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物權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被撤銷。
按照《物權法解釋》的規定,實際只有以下八類情形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致使合同無效。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致使合同無效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致使合同無效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致使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合同無效。6、受讓方存在欺詐行為致使合同被撤銷。7、受讓人存在脅迫行為致使合同被撤銷。8、受讓人存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被撤銷。諸如重大誤解以及行為人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并不會導致受讓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
而《物權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則是將上述所有情形涵蓋其中,明顯擴大了《物權法解釋》的范圍。那是否意味著《民法典》生效后,善意取得必須以合同有效為前提?
由于《民法典》將《合同法》中的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相關條款均移至總則編,并且沒有像《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樣集中列舉了合同無效的事由。在這種立法模式下,《物權編解釋》第二十條能將所有事由均一一列舉。導致《物權編解釋》第二十條的適用范圍擴大,但是結合《民法典》的立法體系以及最高院之前的觀點,應當認為本條的應作出與《物權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價值取向一致的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從立法上來看,《民法典》實際已部分接受了物債兩分的立法體系,即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進行區分。因此原則上債權合同的無效并不會當然導致物權行為的無效。在最高院此前的判決書中亦可體現這一觀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監字第20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物權法沒有將買賣行為的有效性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物權歸屬的問題,合同效力乃是債法領域的問題,只要受讓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構成要件,則發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我國并未接受物權的無因性,故亦不能當然認為合同效力不影響物權取得,這亦是《物權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本意。
合同絕對無效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即為合同絕對無效,對于合同絕對無效,因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損害的是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故法律對此效力予以絕對的否定。對于絕對無效合同,《物權編解釋》第二十條的觀點應是同《物權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觀點一致,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可撤銷,是指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以撤銷權,其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物權編解釋》第二十條的對于可撤銷合同能否適用善意取得應當同《物權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觀點一致,分情形予以區分。若是受讓人惡意欺詐、脅迫,轉讓人可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對于此類受讓人存在惡意的情形法律不應予以保護,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受讓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反之如果是轉讓人存在惡意,受讓人作為善意第三人并不存在過錯,其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即便其行使撤銷權并且在合同撤銷后負有返還標的物的義務,仍然不能否認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權。
事實上,最高院在《民法典理解與適用》第三百一十一條的釋義中還特意提及《物權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并且沒有對其進行展開解釋。因此筆者有理由相信《物權編解釋》第二十條僅僅只是立法形式的改變,并未實際擴大化《物權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當然也有可能最高院確實隨著《民法典》的生效改變了其立法觀點,認為善意取得必須以合同有效為前提。
蔡思斌
2021年8月13日
]]>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楊寶學?記者劉傳江)哈爾濱消費者柳某想給孩子買套房子結婚,選來選去居然選了套“兇宅”。日前,哈爾濱仲裁委裁決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仲裁委審理認為,房主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提供交易房產信息,致使購房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最終裁決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哈爾濱消費者柳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房主張某的一套房產,交付了1萬元定金和部分房款22萬元。在辦理房產交易過程中,柳某得知這套房里曾發生過自殺或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與之前房主張某所稱的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的房產信息不符。
為此,柳某多次通過中介找到房主張某要求解除合同。張某不同意。柳某向哈爾濱仲裁委申請仲裁。
庭審中,房主張某認為三方簽訂的合同補充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經買賣雙方協商,此房為現金方式交易,此房出現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且也同意對此死亡事件不追究賣方的法律責任,買方認可后才進行的交易。柳某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的合同,現在要求解除合同,就是違約,請求仲裁庭依法駁回其請求。
哈爾濱仲裁委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是否存在導致合同可撤銷的事由。在簽訂合同時,房主張某的代理人向柳某所說的非正常死亡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而經實際調查爭議房屋發生的是他殺及自殺事件。
吸毒過量死亡和他殺及自殺雖然都屬于非正常死亡范疇,但有明顯區別。曾出現過兇案的現場對居住者明顯將構成一種心理壓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對于“兇宅”的忌諱法律雖無直接規定,但中華民族傳統習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趨利避害的心理傾向。這種樸素情感是社會傳統遺留下來的一種善良無害的風俗,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受法律保護。
房主張某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提供交易房產信息,致使柳某在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柳某請求撤銷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應予支持。
最終,哈爾濱仲裁委裁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房主張某配合柳某將哈爾濱市房產交易中心監管的22萬元購房款退還柳某,中介公司退還柳某1萬元定金,仲裁費由房主張某承擔。
]]>【雜談】租女友回家過年之前,這些問題你要先get!
轉自法律博客
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過年,雖然是為了讓父母高興,但其實這是一種欺騙,盡管出發點是善意的,也并不是盡孝。而且,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對自己和家庭來說,都是很大的隱患。身份證并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并不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這份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萬一在這個所謂的租賃過程中出現了人身財產的傷害,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來源 | 法律小常識、找法網
春節,對于未婚大齡青年來說是一場災難!同齡人都已經二胎甚至二婚了,你卻依然單身。在面對七大姑八大姨的一次又一次逼婚時,單身狗心中的苦悶更與何人說!
為應對父母以及親戚朋友無休止的逼婚,很多單身青年打算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應付一下逼婚,那么,租個女友回家過年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呢?我們來看一個小案例!
在北京工作的二娃是某知名IT公司的一個苦逼程序員,年屆30,由于工作原因(整天加班碼代碼)交際圈子很小,公司同事又基本為男性(據說單位很多同事都彎了)。而同村當年一塊玩耍的二蛋兒子已經10歲了,今年響應國家二胎政策,媳婦已經懷上二胎。年關將至,二娃想想去年回去被逼婚的場景,不禁倒吸一口涼氣,今年無論如何也得帶個女朋友回家。二娃聽朋友說在網上租女朋友現在很流行,于是二娃打開某寶搜索,很快和翠花聯系上了,雙方協議約定:由翠花冒充二娃的女朋友,和二娃一塊回老家過年,二娃全程包吃住和往返機票,另外,二娃還需支付給翠花勞務費5000元。
二娃和翠花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目前理論界有兩種觀點!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種觀點:租女友協議屬于一方提供特定勞務的雇傭合同。該合同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屬有效。
租友行為是一種新型的現象,容易帶來糾紛,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租友過程中應注意防范,擇友必須慎重,并訂立書面協議。有人認為,租友合同標的是人身,人身不能作為債的標的,所以,租友合同是無效的,律師認為租友合同不是賣身合同,而是雇傭合同。租友合同并不是針對雇員的人身,而是雇員的行為。下面是找法網專家說法特邀嘉賓張慧進律師對“租女友”相關法律問題的看法。
1、協議可以規定接吻、陪睡?
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系的體現,是雇主通過協議、合同的方式,約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后給付傭金的行為。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飯等勞務,則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戀人的身份約見親友等,則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不屬于雇傭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賣淫嫖娼在我國屬違法行為,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如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則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
隨著租女友的人越來越多,一些黑婚介所打著大學生的名義介紹一些非正當職業的女性充當女友,從中牟取暴利,而這些“假女友”也會在被租過程中想盡一切辦法索要錢財。
專家提示:在租女友回家過年的行為中,雙方應該簽訂一些協議進行約束。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涉及人身租用的協議是無法律效力的。所以協議以一種結伴旅游的合同形式呈現,如涉及交通、食宿、旅游費用等等。
2、租女友期間送的禮物能否要回?
租友期間送的禮物也可以有效力。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于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于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系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真正情侶之間的贈與,要區分是附條件的贈予還是未附條件的贈予。如果是附條件的贈予,在對方未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之時,可撤銷贈予。例如送給對方的彩禮依據習俗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如果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之前分手,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 如果是未附條件的贈予,例如在情人節送給對方的禮物,在贈予物交付之時,贈予合同已經生效。分手時不能再要回來了。
綜上所述,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過年,雖然是為了讓父母高興,但其實這是一種欺騙,盡管出發點是善意的,也并不是盡孝。而且,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對自己和家庭來說,都是很大的隱患。身份證并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并不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這份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萬一在這個所謂的租賃過程中出現了人身財產的傷害,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專家表示,大齡青年要想盡快解決個人問題,首先心理應該健康積極,不要過于強調經濟收入、長相、住房等外在條件。其次,要盡量擴大自己的交際圈,最后,不要把自己的對象同別人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比較,以免貽誤擇偶的良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