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牢牢把握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利用拘留所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更好地發揮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職能優勢,合力解決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近日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作機制,并納入拘留所規范執法、創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項重點工作”,全面推進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
《意見》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對于維護司法秩序、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和促進解決執行難發揮了重要作用。對被司法拘留人全面開展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共同肩負的政治責任、法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拘留所條例》,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緊密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糾紛,確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違法行為性質和具體情形,確實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拘留決定并將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執行。拘留所對于符合收拘條件的被司法拘留人,應當及時予以收拘,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拘留所依法開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為目標,積極主動開展教育和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應當堅持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意見》要求,就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問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協作聯動機制,分別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聯席會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進展情況。要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對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漸實現遠程視頻談話與會見,開展心理疏導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拘留所應當將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現、認錯悔過、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進展等情況及時反饋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拘留所,并辦理相關解除拘留手續。
《意見》要求,對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員,在辦理拘留手續過程中,案件承辦人應當爭取被司法拘留人認錯悔過,積極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對化解矛盾過程實行全程留痕,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或留有音頻、視頻資料。拘留所應當簡化司法拘留手續,提高收拘效率,如發現已收拘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等不適宜拘留情形的,應當及時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拘留,人民法院應當立即予以處理并回復拘留所。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將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時,送拘人員應當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糾紛的焦點、重點,并提供相關案情材料、承辦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屬聯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首次談話教育。在拘留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拘留所或者通過視頻連線與被司法拘留人進行談話,開展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必要時,拘留所可以引入社會資源和專業機構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疏導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對拘留所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審批程序,制定操作規范,并強化對矛盾化解工作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改進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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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題:堅持以法治思維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四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就意見的相關情況,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出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 ? 答: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是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緩解警力不足的迫切需要,也是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的重要舉措,對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復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任務艱巨繁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還存在許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期待的地方,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特別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警務輔助人員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出現濫用職權、違法犯罪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研究制定的意見并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這為進一步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要求,必將不斷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邁向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進行了規范?
? ? ? ? 答:按照“依法規范、分類管理、責權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則,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力爭到2017年年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理順,崗位職責清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障規范到位,隊伍素質和形象明顯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明顯提升。
在管理體制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在崗位職責方面,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區分警種和部門,明確界定、列舉了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協助開展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以及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在人員招聘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并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在管理監督方面,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作出規定。在職業保障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問:意見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使用提出哪些嚴格措施和要求?
答:公安部高度重視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多次部署開展清理整頓,不斷規范警務輔助行為,各地也結合實際進行了積極探索。意見總結了各地好的做法,緊緊抓住入口、紀律、責任、清理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嚴格規范管理使用的措施和要求,具體表現為“四個進一步”:
進一步嚴把入口,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招聘要統一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進一步嚴明紀律,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嚴格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落實責任,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進一步清理規范,將本著積極穩妥、規范管理的原則,部署地方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規范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范聘用程序,集中進行管理。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權益作了規定???
? ? ? ?答:廣大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付出了巨大犧牲。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余人負傷。意見從工資待遇、職業發展、撫恤優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見明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其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意見還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統一著裝和裝備配備要求,以及因公(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準為烈士后的撫恤優待政策。
問:意見對政府各部門責任具體有哪些要求??
]]>? ? ? ?答: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擔負主體責任,公安機關要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承擔政策主管部門責任,聯合制定相關政策,落實相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穩步有序推進。
民政部門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警務輔助人員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對依法評定為烈士的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等待遇。財政部門要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將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或會同公安機關,科學開展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合理確定薪酬標準,落實社會保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組織人民警察招錄工作中,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