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觀點:
1.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行為人并未通過積極的行為去實現利益,其獲得利益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外得到。本案中李某能成功套取商業銀行資金同時具備了兩個條件,第一是第三人即支付服務公司技術上存在的漏洞即第三人的疏忽,第二是李某積極的套取行為,即李某明知支付服務公司禁止用信用卡還信用卡,但仍積極為之并還款成功,進而將商業銀行資金成功轉移至其銀行卡,其行為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意志以外原因得利這一條件。李某有意為之的套取行為遠比不當得利的社會危害性大。
2.李某行為不符合信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中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李某的行為可能屬于該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情形。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明確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才應認定為是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本案中的客觀證據顯示,作為發卡行的商業銀行并沒有在李某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后兩次催收,進而也不存在李某經發卡行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情形。故李某對涉案信用卡的透支并非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行為。
3.李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1)李某使用了秘密竊取的行為方式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秘密竊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害人客觀上沒有發覺,同時行為人也自認為被害人未發覺;二是被害人客觀上已經發覺,而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未發覺。本案中李某套取商業銀行資金的行為之所以得逞,主要利用了支付服務公司支付系統技術上存在的漏洞,繞開了商業銀行對最高透支額度的控制。整個過程,李某并沒有得到商業銀行和支付服務公司的允許和授權。因為技術上的漏洞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商業銀行和支付服務公司是在案發后通過電子對賬單、郵件等記錄才知道李某的套取資金行為,案發時商業銀行和支付服務公司均不知情。從李某在發現可以用信用卡還信用卡和可超出信用卡的限額還信用卡后,積極注冊600余個虛擬信用卡賬號,進而以逐步蠶食的方式秘密轉移商業銀行資金6038萬元等一系列行為可反映出李某主觀上自認為商業銀行和支付服務公司均未發覺其行為。綜上,李某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條件。
(2)李某的行為使商業銀行對其巨額資金的支配權轉移至李某手上
盜竊罪的另一構成要件是財物現實支配權的轉移,即排除他人(主要是被害人或管理人員)對財物的支配,建立由被告人為主(可轉由其他人)的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本案中,雖然支付服務公司系統存在漏洞,但在李某實施犯罪之前,銀行資金仍處于商業銀行管控中,商業銀行并未脫離對其自有資金的支配地位。在李某利用支付系統的漏洞,積極實施建立600多個虛擬信用卡賬號,不斷向上述賬號“還款”并最終轉入李某的其他銀行卡的行為后,商業銀行對其被轉移的資金才脫離了支配,轉由李某支配。這好比商業銀行將巨額資金存放于某虛擬倉庫,商業銀行將保管權限交支付服務公司,而商業銀行由于支付服務公司疏忽大意未上鎖,李某發現后主動進入該倉庫將巨額資金取出,最終存入自己的倉庫并上鎖。李某侵害了商業銀行的資金所有權。
(3)李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認定財產性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主要可以從行為人以下幾個客觀方面的行為加以認定:一是看是否肆意揮霍財物;二是看是否攜款潛逃;三是看是否用于違法犯罪行為;四是看是否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五是看是否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等情形。本案中,李某通過逐步蠶食的方式套取商業銀行巨額資金后,將大部分款項用于償還債務、購買高檔轎車和別墅等肆意揮霍,同時還以自有的方式高利放貸或銀行存款,且至今有670余萬元未歸還,李某非法占有商業銀行資金的主觀目的較明顯。
案號:(2014)贛中刑二初字第2號;(2014)贛刑二終字第41號;(2016)贛刑申3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總第766期);人民法院報 2016年7月28日;裁判文書網 2016年12月31日
案號:(2014)朝刑初字第3017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5年1月26日
案號:(2013)徐刑初字第1108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4年4月26日
四.利用網絡平臺漏洞,采用自行設置虛假抽獎手段非法獲取被害單位電子數據,并消費變現的,構成盜竊罪——林迷成盜竊案
案號:(2015)朝刑初字第1909號;(2016)京03刑終191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3月30日
五.利用支付平臺漏洞,用他人支付賬戶綁定被害人銀行卡轉走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蔡其松信用卡詐騙案
案號:(2016)閩0103刑初801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12月30日
1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嚴重侵犯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正常的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實屬一大社會公害。
中央高度重視打擊防范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要求懲防并舉,重拳出擊,深入開展打擊治理專項行動,堅決有效遏制此類犯罪活動。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偵查打擊、重點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齊下,取得顯著成效。今年1至11月,全國共破獲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3萬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5.2萬人,同比均成倍增長,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窩點。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各方面均呈現出新的犯罪特征,對政法機關依法打擊此類犯罪,提出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弊罡呷嗣穹ㄔ盒倘ジ蓖ラL李睿懿說,司法實踐中面臨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亟需加以解決,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更及時、更準確、更嚴厲地懲治此類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針對新型犯罪特點,結合實際情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聯合制定了《意見》?!兑庖姟讽槕嗣袢罕姷钠毡槠诖m應新形勢下的斗爭需要,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于政法機關更加有力、準確、有效地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這是《意見》的關鍵和核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堅決依法予以嚴懲。
三萬元以上詐騙即認定“數額巨大”
《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厲懲處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后,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特別是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巨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
嚴控電信網絡詐騙被告人緩刑范圍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專業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后,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兑庖姟穼iT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根據撥打詐騙電話、發送信息數量定罪
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大,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充分考慮這一情況,《意見》規定查明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對于犯罪分子有意毀滅或者隱匿罪證而致難以直接認定的,《意見》進一步規定,可以根據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全部罪行處罰
《意見》重申了刑法原則,規定對于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堅持依法全面懲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較細,環節較多,流程較長,形成較為完整的犯罪鏈條。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形成以詐騙為中心的系列犯罪產業鏈。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必須斬斷其犯罪鏈條,綜合懲治,確保全方位打擊,不留死角。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數罪并罰
為繼續加強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嚴懲公然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犯罪活動,《意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各種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的處理原則,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并罰。
下家轉移詐騙贓款追刑責
為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常常依靠下家為其轉賬、套現、取現?!兑庖姟芬幎ǎ瑸殡娦啪W絡詐騙犯罪分子騙得的贓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事先通謀,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另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實施轉賬、套現、取現行為的下家往往先于詐騙上家到案的情況,《意見》規定,即便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有轉賬、套現、取現犯罪事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提供設備、撰寫“劇本”以同犯論處
《意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此外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其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等,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內容,危害甚大?!兑庖姟穼Υ嗣鞔_規定,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不影響已到案共犯判罰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成員到案時間先后不一的情況,《意見》規定,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堅持全力追贓挽損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直接侵害群眾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特別是一些普通群眾的生活費、治病錢、學費等被騙走,導致這些群眾的生活更加困難,精神受到打擊,造成嚴重物質和精神損害。政法機關在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并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的同時,盡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兑庖姟穼iT作出規定。
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
《意見》明確要求,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依法追繳涉案賬戶內違法資金
為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彌補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同時防止犯罪分子雖受到刑事處罰,但卻撈到經濟上的實惠,《意見》規定,對查獲的涉案銀行賬戶內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依法追繳已被轉移的贓款
詐騙犯罪分子作案后,會采用各種方式、手段來轉移、隱匿贓款,企圖對犯罪所得進行“洗白”,坐享其成?!兑庖姟访鞔_規定,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或者他人無償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機關將一律依法追繳。
堅持依法準確懲處
對電信詐騙犯罪依法嚴懲,必須嚴格證明標準,遵循法定程序,正確適用法律,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兑庖姟穼ι婕肮茌?、共同犯罪和主觀故意的認定、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確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準確懲處。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般屬于跨地域、跨境案件,甚至詐騙團伙實施的同一樁詐騙案,可能存在各個犯罪環節分布在不同地方的情況?!兑庖姟方Y合此類案件的特點,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作出較為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以方便執法辦案。如規定詐騙電話、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均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同時,《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案偵查、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大要案和境外案件,應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犯罪團伙成員主觀故意內容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機關操作,《意見》提出了認定“明知”的標準,即綜合判斷標準,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手段特征、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前科情況、接受調查的態度等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判斷。
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數眾多且難以一一取證的實際情況,《意見》規定,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全文如下:
(2016年12月19日,法發[2016]32號)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不斷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二)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一)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 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后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并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三)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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