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楊文戰(zhàn)律師
來源 |?楊文戰(zhàn)律師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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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紀公司)在接待王先生看房后,雙方簽訂了《買賣看房確認書》,并且為王先生與房主商談了房屋價格,但是此后,王先生通過其他經(jīng)紀公司購買了該套房屋。經(jīng)紀公司認為王先生行為屬于“跳單”,要求其按確認書支付3萬5千余元的違約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jīng)紀公司起訴稱,王先生通過該公司實地查看了某區(qū)一套房屋,簽署了《買賣看房確認書》,并要求經(jīng)紀公司與房主商談房屋價格。但經(jīng)紀公司幫忙談好價格后,王先生卻答復不買了。此后,經(jīng)紀公司得知王先生通過其他經(jīng)紀公司購買了該套房屋,并辦理了網(wǎng)簽公示。
經(jīng)紀公司認為,《買賣看房確認書》中約定,自簽署后十二個月內,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過其他方以代理、居間方式與房屋出售人達成交易的,王先生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百分之二點二向經(jīng)紀公司支付違約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先生支付違約金35000元。
庭審中,王先生答辯稱,自己對《買賣看房確認書》并不知情,僅說是看房記錄。涉案房屋并非經(jīng)紀公司獨家代理。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霸王條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通過經(jīng)紀公司獲取涉訴房屋的房源信息,實地查看了涉訴房屋后,并委托經(jīng)紀公司與房主商談價格后,又通過其他經(jīng)紀公司成交涉訴房屋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王先生針對通過其他經(jīng)紀公司獲取涉案房屋信息、看房確認書的簽訂存在蒙騙行為等辯稱,因其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法院未予采信。
此外,法院認為,違約金本身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經(jīng)紀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故對于經(jīng)紀公司要求王先生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金額,法院予以酌減。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給付經(jīng)紀公司違約金三千元,駁回了經(jīng)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表示上訴,本案現(xiàn)已生效。
購房者通過某家中介看房后,未通過該中介交易,而是直接同房主交易或是通過其它中介交易引發(fā)的“跳單”糾紛,時有發(fā)生。
“跳單”后,中介訴到法院要求購房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在結果上卻不盡相同,有的中介訴求被完全駁回,也有的被支持得到一定賠償。
通常來講,法院會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未簽訂約束性文件
如果中介帶客戶看房,但未簽訂書面《看房確認書》等書面文件,或者書面文件中并沒有限制購房人交易的條款,發(fā)生所謂的“跳單”情況,中介無法主張賠償。
第二、簽訂了約束性文件
那么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等限制性文件是否就肯定能得到賠償呢?楊律師要說也不一定。
有的案子,購房人雖然簽訂了《看房確認書》,但由于通過該中介與房主未達成一致,服務已經(jīng)結束。之后又確實通過其他中介與房主達成交易,且另一中介也確實掌握該房源,并提供了相應服務,這種情況表面看違反了當初的約定是“跳單”了。但是以楊律師的經(jīng)驗看,考慮到實際情況和中介要求簽署的文件通常是格式條款的情形,法院也未必支持中介的索賠。
如果本案這樣,王先生沒有證明是通過其他中介獲取的房源信息,又確實簽署了《看房確認書》后與房主交易,通常會被法認為構成違約。當然即使構成違約,賠償數(shù)額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本案并沒有支持中介數(shù)萬元的索賠要求,而只支持了幾千元。
給看房者的建議:
針對這一亂象,律師提示購房者,在通過中介購房時,如被要求在任何文件上簽字,一定要事先對文件內容進行全面審核。
發(fā)生“跳單”糾紛時,經(jīng)常有購房人提出當初不了解簽字的內容,但沒有特別證據(jù),很難讓法院相信你對自己親筆簽字的文件毫不知情。對不同中介的中介費標準最好事先有所了解,如果對中介《看房確認單》等文件中標明的中介費等標準不認可,最好拒絕簽署,另尋其他中介。如果簽署了此類文件,但最終不是通過該中介完成交易,就存在被認為“跳單”的風險,那么應該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和準備,如果確實是通過其他渠道另外得到同樣房源信息,應注意提前收集準備相關證據(jù)證明該事實。
給中介的建議:
對相關房產(chǎn)中介而言,碰到“跳單”確實是對中介勞動的不尊重。但中介一方對自己的服務和法律風險防范也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發(fā)生“跳單”后,即使“跳單”行為被法院認定,中介按《看房確認書》的標準主張購房人賠償全額中介費,也很難被全額支持。
因為中介提供的是服務,原中介費中的服務既包括提供房源信息,還包括為促成雙方簽約的服務、提供房屋過戶手續(xù)的服務、甚至貸款服務等其他相關服務。跳單肯定是發(fā)生在簽約前,為此主張全額的中介服務費,顯然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中介往往是想通過《看房確認書》中高額的中介費違約責任給購房人施加壓力,以達到讓購房人不敢“跳單”的目的,但這實際上也給中介自己在通過法律維護權利時增加了難度。沒提供全部服務,索要全額中介費明顯不合理,法院很難支持,該支持多少,只能由法官酌情確定,不確定性很大。從更合理的角度講,應該對中介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價格予以細化,發(fā)生違約情況,按合理的標準主張賠償,能避免爭議,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當然,中介如果在提供服務時,能首先為客戶著想,給客戶滿意的服務、不過分提價,讓客戶明白中介提供服務的價值所在,相信客戶大多數(shù)也不會隨意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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