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昌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8月13日,昌江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符斌的死亡不視同工傷。昌江分局向昌江縣政府申請復議,隨后昌江縣政府撤銷昌江縣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015年5月,昌江分局向昌江縣人社局申請重新給予符斌工傷認定。同年7月,昌江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決定就符斌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理由是符斌病發時不在工作時間段。同年8月,符炬等人因對昌江縣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昌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昌江分局在庭審時指出,他們單位的工作性質決定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地點都不確定,昌江縣人社局認為符斌發病不在工作時間進而不認定符斌屬于工傷是不正確的。
昌江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昌江縣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并責令昌江縣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員工符斌的死亡作出工傷認定。昌江縣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南二中院。
近日,海南二中院經二審駁回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昌江縣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認定符斌的情形視同工傷,昌江分局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符斌的家屬符炬等人進行了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考勤登記表顯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雖然所在單位的正式上班時間為7時30分,但乘作業車去當天需要養護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業車時就應視為已開始了工作,其在該期間發病當然屬于上班時間。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時40分符斌已被昌江縣人民醫院接至該院的救護車上,隨后符斌在轉院至海口市區內醫院的途中死亡。無論從7月14日早上7時符斌在作業車上發病,還是從7月13日符斌感覺身體不適時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轉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
因此,符斌突發疾病身亡的過程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