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系平等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系不可分割的整體,而非各自享有一半份額。本案二審法院認定第三者僅需返還一半,等于是變相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認定一方有權處分其中一半份額。如此使得過錯方未承擔任何少分財產的責任,更是給過錯方提供了一種可以通過贈與婚外第三者款項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如此價值導向顯然不正確,亦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婚姻關系解除后,雙方喪失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的基礎關系,因此在確定第三者的返還責任時會直接對分割比例進行確認。但在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主要是圍繞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進行審查,并不會像離婚糾紛綜考慮子女、家庭等因素對財產分割比例進行確認。此種做法還是忽視了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第三者作為違背公序良俗的過錯一方,即便原配是婚姻關系解除后才提出訴訟,第三者亦應當全額返還。至于份額如何分割,應當由原配與過錯方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進行處理。
案情簡介:
何某榮與馮某慧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李某在廣東省東莞市沐足場所從事管理工作。何某榮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與李某相識,與李某產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榮通過其持有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向李某轉賬14筆共20.19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榮通過其微信向李某轉款278筆共17.75萬元。上述銀行轉賬和微信轉款兩項合計37.94萬元,其中微信轉款包含伴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其微信向何某榮轉賬共計9.13萬元,代何某榮支付沐足消費款5.64萬元,兩項合計14.77萬元。2020年1月,馮某慧以何某榮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以李某為被告、何某榮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何某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觀點:
何某榮先后以微信轉款或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所轉款項是其與馮某慧的夫妻共同財產。何某榮與李某通過沐足消費認識后發生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道德譴責。但何某榮與李某之間有相互轉款行為,馮某慧提供的證據難以區分正常往來資金和不法贈與金額。據此,判決駁回馮某慧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觀點:
李某雖辯解何某榮向其轉款行為系基于雙方存在投資合作關系的經濟往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何某榮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37.94萬元,其財產處分行為未得到馮某慧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款項中有50%份額屬于馮某慧,何某榮系無權處分。何某榮向李某贈與金額37.94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榮轉款金額14.77萬元后,余下23.17萬元,其中50%份額屬于馮某慧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據此,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李某返還馮某慧11.59萬元并支付利息。
再審觀點: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首先,何某榮在與馮某慧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基于其與李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某,數百次轉款累計金額達37.94萬元,有悖公序良俗。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何某榮對李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律后果應為返還全部財產。二審判決部分返還,相當于認可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損害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財產權益,也無異于為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通過贈與婚外第三者款項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提供可乘之機,不利于倡導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價值取向,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其次,二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徑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在夫妻未明確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所有,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協商一致,不能單獨處分。同時,本案涉及多筆轉賬,累計數額達37萬余元,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榮對此款項進行處分,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圍。在馮某慧、何某榮夫妻二人未對贈與款項進行協商處分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對無效贈與財產徑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慧23.17萬元并支付利息。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馮某慧與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抗訴案(檢例第225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
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華僑大學法學院授予德恒福州“法學教育實踐基地”牌匾,鄭珍清律師代表德恒福州參加授牌儀式。
德恒福州將以此為契機,持續深化所院聯動,發揮“法學教育實踐基地”的紐帶作用,促進法律界資源整合,通過學術交流、實務課程、案例共享等方式,積極推動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機銜接,雙向奔赴,共同發展。
來源: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
一對夫妻名下有一套房產,兩人年紀大了以后開始操心起自己身后事。老兩口思想比較陳舊,一直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所以想把這套房產全都分給兒子,所以就帶著兒子到了不動產中心,考慮到房產贈與后續稅費問題,為了節省成本,就以買賣形式將房屋全部過戶給兒子。女兒肯定是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此后幾年時間里老兩口臥病在床直至去世,都是女兒陪侍左右。但等到女兒為爸媽辦理后事時,才發現爸媽的房產早已轉移至哥哥名下,對于父母的偏心,女兒感到十分委屈和氣憤,于是找律師和哥哥打官司爭奪房產。律師經過調查了解,發現父母與哥哥當時雖然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但哥哥實際上并未支付房款。
在這種情況下女兒就想著,那這種買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是可以通過證明買賣合同無效來獲得房產的繼承權?或者再退一步,房屋拿不到,那哥沒有支付的房屋價款自己總可以分一份吧。
單純從表面分析,買賣合同無效其實是大概率事件。因為父母借買賣之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行為模式除了買賣合同這一形式要件外,不具備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典型特征具體有:雙方對合同條款具體內容不關注、不追求對方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價款約定隨意、不符合市場標準,合同存在多處約定空白,合同簽訂后長期未支付價款且父母未主動向子女主張價款等等。如果有證據證明即雙方缺乏真正意義上進行買賣的合意,屬于虛假的意義表示。那么這份買賣合同確實應該認定無效。
但是,女兒也別高興得太早,因為這種買賣行為雖然不屬于買賣,但是會被認定為贈與,根據(2024)新01民再80號判決的觀點,結合雙方的親屬關系、房屋產權實際變更登記的事實來看,就是以買賣形式實現贈與之目的。因而,父母將房屋過戶給兒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對此,女兒很難再就房屋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換一種思路,認定女兒就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呢?如果買賣合同有效,那么兒子應當向父母支付購房款,而且房地產中心的備案合同上也標注了房款的具體價格,而該購房款屬于父母的遺產,是父母對兒子享有的債權,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當然可以對該債權享有繼承權。因此,如果確無證據證明當時的父母與兒子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依據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系父母與兒子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時候,就該輪到兒子慌了,只能老老實實地給錢。
現實中,除了父母雙方都健在的情況下將房產以買賣形式轉讓兒子的情形,還有父母中一方過世后,健在的那一方偏心,以買賣形式轉讓房產給兒子的情況。對此,屬于未經全部繼承人同意擅自將遺產處分給某一繼承人的無權處分,女兒的權益更容易得到保障。根據(2022)滬0120民初16018號判決,陳某死亡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執行,原告應享有部分份額。現周某未征得部分產權人即原告的意見擅自與陳衛東簽訂買賣合同,陳衛東作為陳某與周某的兒子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部分屬于原告,但雙方仍簽訂買賣合同,周某未收取房款,陳衛東也表示因該行為實際為贈與,故未支付房款,結合兩人的身份關系,此行為存在惡意串通,雙方系屬以買賣的形式進行贈與,該買賣行為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損害了原告的合法繼承權,應為無效。
看完上面的案例可以發現,很多家庭為了分房子鬧矛盾,其實都是因為“想當然”和“不懂法”造成的。有些父母因為老觀念或者偏心,覺得直接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最省事,結果沒按正規流程操作,最后反而讓子女們打官司扯皮。分家產不能馬虎,無論是房產的買賣還是贈與,在辦理過戶前應當予以書面明確,比如簽訂代持協議或者立下遺囑等方式,以避免日后訟累。
]]>
一、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時要不要交稅?
根據福州相關政策,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在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方面均無需繳納。
印花稅需要按照規定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0.05%,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福建對于印花稅繳納有相應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印花稅,如果符合減半征收的條件,實際需要繳納的稅額會相應減少。
二、子女繼承房產后,再出售要交哪些稅,有沒有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征稅情形: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增值稅及附加持有年限小于兩年的為5.6%。
免稅規定:個人持有年限滿2年及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通過繼承取得的房產以被繼承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辦證時間確定。
從實務繼承情形來看,大部分房產在發生繼承時都已持有滿兩年,因此繼承后出售也都無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附加稅費是以增值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的,如果不用繳納增值稅,那么增值稅附加稅費也不需要繳納。
(二)個人所得稅
征稅情形:1.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收入1%-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福建不同地區計算標準不同,其中福州按1%計算)
免稅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福建省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該“滿5年”與上文“滿2年”認定依據相同。
退稅優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子女單純繼承父母的房產,通常不會產生高額稅費。然而,若子女在繼承后選擇出售房產,則需繳納(現出售所得-購房時原值)*20%的個人所得稅,實務中一般以申報交易金額的1%(一般在1%至3%之間,福州為1%)繳納。但如果符合“滿五唯一”的條件,那么可以免征這筆稅款。
相關政策來源:福建省稅務局:[政策解讀]個人二手住房交易有關稅費政策” >個人二手住房交易有關稅費政策
]]>培訓伊始,永榮集團領導強調了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企業出海的機遇與挑戰,也特別指出,從東南亞新興市場到歐美成熟商業體系,從非洲廣袤草原到大洋洲獨特區域,都活躍著中國企業的身影。然而,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商業慣例和文化習俗差異巨大,如同大海中的暗礁,稍有不慎就會造成觸礁受損。過去幾年,多家中國企業因合規問題在海外遭受巨大損失的案例屢見不鮮,從巨額罰款到項目受損,從收益損失到市場份額下降,這些都為企業敲響了警鐘。
陳東律師結合集團出海海外項目實際的落地情況,從投資運營資金合規和屬地公司治理合規兩大方面,分為十二個要點深度展開企業國際化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合規問題,全流程解析企業出海合規注意事項與實踐要點。
本次培訓得到了永榮集團領導和各部門的高度評價,盈科福州很榮幸能夠為永榮集團的國際化戰略提供專業法律支持。作為深耕跨境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機構,盈科福州將持續推出系列高質量的出海專題培訓和專業法律落地服務,助力像永榮集團這樣的優秀中國企業在新的“大航海時代”中乘風破浪、馳騁國際舞臺。盈科福州堅信,在專業合規護航下,中國企業將在全球化進程中貢獻獨特價值,共同服務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愿景。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
王林致辭歡迎各律師學員參加同堂培訓班,并介紹了國家律師學院設立及運行情況。本次同堂培訓是一次創新,學院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注重時效性、針對性,聘請高校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名師講授課程。希望各學員在校期間端正學習態度,珍惜學習機會,注重理論與實踐結合,積極思考,深入探討,建立良好的學習關系,確保培訓學習成效。同時要遵守培訓紀律,展現律師良好的素養及精神風貌。
許明作開班動員講話。他首先代表福州市律師協會對關心、支持本次同堂培訓班舉辦的學院領導,以及為培訓班辛勤付出的各位老師表示誠摯感謝,對參與同堂培訓的保定、武漢律師表示歡迎。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工作,強調要加大涉外法學教育力度,重點做好涉外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國際組織法律人才培養推送工作。要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應深刻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加強涉外法律學習研究及實踐,自覺擔當,奮進努力,為國家涉外法治建設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揚帆新征程,巾幗譜新篇。我省女律師始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福建省司法廳的正確領導和福建省律師協會的大力指導下,主動作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廣泛參與開展各類公益法律服務活動,以實際行動踐行人民律師為人民的理念,大大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有效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與法治強省建設。
來源:福建省律師協會
本案二審法院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中50%份額有處分權利,因此一方向父母大額轉賬后另一方只能追回一半份額。但目前司法實踐通常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對于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案件,法院基本都是判決返還全部而非返還一半。贈與父母情形雖然與贈與第三者不同,但其背后依據法理應該相同即“夫妻是共同共有財產,雙方并不是是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半處分權。”
按照本案判法顯然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如將來夫妻雙方離婚(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那本案返還的50%份額如何分割,如果認定為原告方個人財產,那等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各享有50%份額,如此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度完全架空。而如仍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顯然對原告方不公平。
當然本案二審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決,或許主要原因還是本案向父母轉賬一方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而另一方并沒有固定工作,顯有吃軟飯之嫌,如此判決在情理上更能衡平各方利益。
案情簡介:
原告李帥與第三人張美芳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1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第三人張美芳在北京某店任店長職務至今,原告李帥沒有固定工作。被告陳麗系第三人張美芳母親,在河北老家居住生活。
婚后張美芳累計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其母親陳麗轉賬1222253元,陳麗累計向其轉賬356866.66元。后李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美芳返還上述款項。
一審法院觀點: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第三人張美芳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被告陳麗累計轉賬1222253.00元,扣除356866.66元,尚有865386.34元,被告不能說明第三人向其款項具體事由、用途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第三人亦未能向本院說明向其母轉款用途等情況,且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以證明其工資收入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顯與其所處的地區、職業狀況不符,本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上述款項應為原告與第三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該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第三人張美芳在原告李帥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財產轉移其母陳麗名下,侵犯了原告李帥的合法權益。被告陳麗取得訴爭款項并非善意取得,且無法律依據。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現原告李帥要求被告陳麗返還案涉款項的主張,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關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故本院酌定返還820000.00元。
二審河北承德中院觀點:
本案上訴人陳麗與張美芳系母女關系,系李帥岳母,且上訴人2024年3月起被確診肺癌,張美芳作為陳麗獨女對陳麗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張美芳向陳麗的轉賬中,應有部分系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費用。對此,本院酌定張美芳向陳麗轉款中的150000.00作為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這部分轉款屬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支出,該部分轉款合法有效,陳麗可不予返還。即,陳麗占有李帥及張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為702786.34元。
因本案中,張美芳系第三人,且并未提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0%份額享有處分權利,李帥作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對其享有的50%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權利,有權向陳麗主張返還。故,本院認定陳麗應當向李帥返還其占有的張美芳與李帥夫妻共同財產的50%,即351393.17元。
婚姻關系中,經濟強勢方對弱勢方的財產知情權保護是維護家庭穩定的基石。本案中張美芳作為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其與母親陳麗之間的轉賬往來沒有告知丈夫李帥,損害了家庭成員間的信任。而陳麗系張美芳母親,其對患病母親進行贍養照料系“養親侍疾”的傳統倫理。如今三方對簿公堂,嚴重破壞了家庭的和諧穩定,望各方能從相互理解的角度出發,協商處理矛盾,實現利益與親情的平衡。
索引案例:(2024)冀08民終322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
近年來,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發展迅猛,已成為推動能源轉型和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力量。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調整與完善,光伏行業正邁向全面市場化的新階段。本次講座吸引了眾多熟悉光伏行業基礎知識、具備項目開發或管理經驗的光伏項目開發、合規管理、技術運維、市場銷售等部門員工參加。、
講座中,楊虹律師憑借其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行業經驗,深入解讀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核心條款,包括分類定義、備案管理、電網接入、運行規范等關鍵內容。她結合實際案例,詳細分析了新規對光伏行業的影響,并通過模擬互動環節,引導學員們探討實際業務場景中的典型問題,幫助學員們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新規。
本次講座采用理論講解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學員們對楊虹律師的精彩講解給予了高度評價,紛紛表示通過此次講座,對新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對實際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一直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此次指派楊虹律師開展光伏行業新規講座,再次彰顯了律所在新能源領域專業服務的實力與擔當。未來,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將繼續關注行業動態,為客戶提供更多優質的法律培訓與服務,助力企業合規發展,推動行業健康前行。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