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稱,當初買這只小熊只是為了裝飾民宿用,誰想買后不久,便遭重慶某公司起訴。對方聲稱擁有這只小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指控潘先生在民宿這類經營場所未經授權展示,侵犯了他們的展覽權。若潘先生愿意調解,賠償三四千元公司便會撤訴。潘先生也很無奈,自己買的時候也并不知道是假的,既未利用擺件宣傳獲利,也非生產銷售者,怎么就侵犯對方展覽權了呢?自己只是作為消費者在網購平臺消費,應同樣為假貨的受害者,專利公司不去指控商家,反而把消費者告了,這也太冤了!商家回應,他們生產時的圖片和素材也都是網上找的,并不知道這款小熊擺件已經注冊了外觀設計專利,屆時如果需要賠償,他們愿意承擔部分責任。
這場糾紛迅速引起熱議,大部分網友認為,真正應追責的是售賣假貨的商家,不應由消費者背鍋。也有網友認為這是專利公司碰瓷的套路:“如果該公司將消費者一個個告上法庭,都可以靠此登頂首富了!”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說,潘先生如此行為是否真的侵犯了專利公司權益,被追責合理嗎?
首先需明確,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一般來說,展覽權所規制的即為前述公開陳列行為,而不論所陳列的作品從何而來,或是為何而陳列。一項特定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權,關鍵在于這項行為是否受到專有權利的規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辯事由。只要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沒有法定抗辯事由的情形下,擅自實施受專有權利規制的行為即為侵權,至于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主觀過錯,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雖然潘先生稱小熊擺件為網上購買,對于是否正版并不知情,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潘先生將侵權復制品展示在民宿內,而民宿屬于經營場所,不論其主觀意愿是否用于商業引流,在商用場所公開展示作品的行為已超出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潘先生不知情雖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但可能影響賠償責任的判定,少賠或者不賠。至于專利公司是否應向商家追責,都不影響潘先生已構成侵權的事實。專利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權之財產性權利,其有權向銷售者或者使用者予以主張,其向哪些侵權人行使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近年有不少類似案例,如(2023)鄂01知民終343號判決書案情,某餐飲公司的門口有一個動漫老虎樣的充氣娃娃,櫥窗上有動漫老虎的貼紙。經比對,涉案充氣娃娃和貼紙上的老虎形象與“胖虎”作品圖案相似,均為大臉盤子的東北虎圖案。武漢某某公司對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該商品是其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購買,武漢某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武漢某某公司將被訴涉案物品在其開設的店鋪門口張貼、展示,用以營造氣氛招徠顧客,被訴涉案物品上使用的老虎圖案與深圳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我不是胖虎”美術作品經比對,在視覺上基本一致,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武漢某某公司未經深圳某某公司許可,擅自將有與涉案美術作品相似圖案的商品展示在店鋪門口,侵犯了涉案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向銷售者主張并不影響本案武漢某某公司已構成侵權的事實。
再回到本文案例,潘先生這次確實是被坑了一招!但也只能吃下這啞巴虧,吸取教訓了。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類似“釣魚維權”的現象確實存在,而許多像潘先生這樣的經營者,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才驚覺,那些看似尋常的裝飾畫、背景音樂、家具軟裝,都可能因被認定為”商業性使用”而成為法律糾紛的導火索。尤其是類似潘先生購入的這類展示品,雖然不是經典熱門IP形象,但越是小眾冷門的設計,越可能暗藏著維權“炸彈”。作為經營者來說,想要避開這些法律風險,購買前應注意“掃雷”:優先選擇標注“正版授權”的商品;保存完整的交易憑證以備舉證;對于美術展覽品,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外觀專利登記。
]]>裁判要旨
侵權行為人在其網店上公布的銷售數據系第三方平臺統計生成的銷售數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作為認定侵權商品銷售數量和計算銷售金額的重要依據。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金額時可將該數據作為參考要素。
????【案情】
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斐樂公司)以肖某某在其開辦的淘寶網店銷售侵犯斐樂公司商標權的鞋子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肖某某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的法律責任。根據斐樂公司公證取證的內容顯示,肖某某網店銷售的兩款侵權產品銷售量共計1540件,單價為每雙368元,可計算出銷售金額為566720元。另外,這兩款侵權產品顯示的庫存為近3萬雙。
????【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某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斐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斐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肖某某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宣判后,斐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肖某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對于斐樂公司提交的經公證的網店公開銷售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銷售金額及侵權獲利的計算依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服裝零售利潤率為32.4%,而侵權產品由于普遍成本低于正品,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率通常還要高于銷售正品的利潤率。肖某某銷售的兩款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為566720元,按照32.4%利潤率,可以得出其獲利至少為183617元。原審法院判決賠償2萬元顯然偏低,責任承擔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適應,亦不足以對惡意侵權行為施以足夠的懲戒。遂判決,將賠償額調整為20萬元。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由于知識產權屬于一種無形財產,司法實踐中,權利人欲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具體損失,舉證非常困難。另外,由于違法所得的證據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權利人也難以取得。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當下,大量侵權行為發生在互聯網上。電商平臺存儲的平臺內經營者的銷售數據,由于其來源于中立的第三方,因此該數據所反映的事實相對客觀,可作為權利人舉證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情況的重要依據。鑒于這些平臺上展示的產品數據是完全對外公開的,因此權利人可以通過查閱、分析這些對外公示的數據,對該店鋪的銷售情況作出基本判斷。得到侵權人的獲利后,權利人無論是通過以主張侵權人獲利的方式還是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來確定賠償額,權利人都將占據更大的主動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當事人提供的來源于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臺、侵權人網站、宣傳資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關數據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網站或者宣傳冊等有關記載,設備系統存儲的交易數據,第三方平臺統計的商品流通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金融部門的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據此,電商平臺所公布的銷售數據可以作為證明侵權行為人銷售數量的證據。侵權行為人如果對該銷售數量有異議,比如主張存在“刷單”行為等,則應提供相反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產品網頁上所展示的銷售數據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銷量并不會完全對應,權利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侵權人網店的后臺銷售數據,以更加客觀、準確和真實地反映侵權人的銷售事實。本案中,二審法院就是依法將肖某某在網購平臺上公布的侵權產品銷售數據作為計算侵權獲利的重要依據,并將該情節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一個參考要素,從而將賠償數額大幅提高。
另外,要證明侵權人的獲利情況,除了證明侵權人的銷量外,還需要舉證侵權產品的利潤率。以下方面可以作為確定利潤率的參考因素:一是當事人或其關聯公司在官網、年報等公開宣傳的利潤率;二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第三方商業平臺等發布的統計報告或者行業報告顯示的行業利潤中間數;三是同類產品的可比較利潤率。在無法獲得侵權產品的真實利潤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參考A股上市公司的年報所公布的同類產品的利潤率來主張侵權產品的利潤率。而且侵權產品由于普遍成本低于正品,一般情況下,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率還要高于銷售正品的利潤率。
本案中,二審法院根據被告在網購平臺公布的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計算出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并根據行政部門發布的行業利潤率得出相對精確的被告的侵權獲利。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其他因素,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20萬元的賠償數額。這樣裁判既有效遏制了侵權行為,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對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
本案案號:(2020)閩05民初1594號,(2021)閩民終826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蔡??偉??福建警察學院??陳??穎
來源:人民法院報
]]>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中心拍攝圖片后將涉案圖片公開發表,享有案涉圖片的著作權,但陸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對比,陸某使用的圖片與培訓中心圖片構成實質性相似,陸某的行為侵害了培訓中心對涉案攝影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陸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權作品,向培訓中心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黃海磊??邱啟杰)
????■法官說法■
互聯網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卻也使得侵權行為從線下發展到線上。基于網絡侵權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侵權情形更快捷、后果更嚴重,侵權范圍更廣泛。本案中,陸某未經培訓中心許可,擅自盜用培訓中心公眾號圖片,并供其使用宣傳,其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侵權,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官告誡廣大市民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對外宣傳時,杜絕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識產權作品的行為,如需使用應當征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避免被訴侵權和被判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末那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相關權利歸屬于末那識公司;
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李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末那識公司提交證據一: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2020年1月,末那識公司以張某的名義購買了5張聯通手機卡,其中一張的號碼是本案“都市奇妙物語”抖音號的初始注冊手機1866973****,購買手機卡的費用系公司支付,手機卡系公司使用。公司購買這些卡系為注冊抖音賬號,抖音賬號和手機號是綁定的。提交證據二:“都市奇妙物語”賬號抖音界面截圖一宗(共計二十三張),擬證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上訴人掌控、運營涉案抖音賬戶期間,商務V:monashangwu(上訴人微信),拍攝作品百余件,粉絲量889.8萬、點贊量約8560萬,單個視頻點擊量超過百萬的有26個作品,三置頂作品均為上訴人拍攝。2021年7月,李某更改賬戶密碼后,商務V變更為:lijing245971135。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上訴人掌控該抖音賬戶期間,賬號共發布新作品7件,單個視頻點擊量幾萬不等。上訴人2022年5月27日登陸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34萬,點贊量8849萬;2022年8月30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07萬,點贊量8844.5萬;2022年10月17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98.2萬,點贊量8842.8萬;2023年5月9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61萬,點贊量8833萬。涉案抖音賬號在被上訴人掌控期間,無論作品的發布數量、頻率還是點擊量、粉絲量都嚴重下滑。上述數據可充分說明,賬號養成并獲得輝煌業績是基于上訴人的資本投入和完善的運營管理,而非被上訴人自詡的“人身屬性”。數據可以直觀地反應被上訴人并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上訴人才是抖音賬戶的實際運營人。故,無論依據抖音規則亦或賬號的注冊、運營狀況,都能充分證明上訴人才是真正的使用權人,其更有能力讓賬號創造更大的商業價值。
李某質證稱,關于證據一,我們不否認不是用自己的手機號進行注冊,具體是誰不清楚。當時因為我的手機號已經注冊了抖音,當時我想去買張手機號,楊某跟我說他有好多空的手機卡讓我拿著,手機卡是未注冊過APP的賬號。抖音不是手機號注冊制度,而是實名認證制度,上訴人故意將初始注冊人與手機號的實名人進行了混淆,這個注冊是由我完成的,手機號也是在我的控制下,也是由我來管理手機號,也是我交的話費。任意用戶只要點擊抖音賬號中安全與更換手機號界面即可更換登陸的手機號,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審核。如果上訴人認為張天寧是涉案賬號的實際注冊人及使用人,其完全可以以張天寧的身份向抖音進行申訴,要求更換賬號的綁定手機號與實名認證信息。
關于證據二,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抖音作品無法證明拍攝作品均系上訴人單方制作,其應當提供其獨立制作視頻在李某沒有參與下且獨立制作視頻的證據。根據一審我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賬號內播放量較高的視頻均系被上訴人主導拍攝。對于商務V變更恰好說明在李某與上訴人一開始的合作模式,可以證明雙方為合作關系,后續解除合作合同后,為李某獨立運營賬號。對于粉絲量的下滑,是因為該賬號接收的廣告收入均是打入MCN機構的賬號,李某本人無法獨立提取。對于該賬號的粉絲增長,正如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微信公眾號采訪,粉絲量的增長均是依靠被上訴人對賬號的運營、直播等方式。被上訴人在收回賬號后,獨立拍攝獨立上傳相關的視頻,并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
本院認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明內容將結合一、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綜合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1.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2.訴爭抖音賬號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中末那識公司已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明確了其于該案的訴訟請求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及衍生的附隨權利歸屬問題,末那識公司與李某雙方圍繞使用權歸屬的問題已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一審法院以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訴訟請求為由,判決駁回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中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衍生的附隨權利”系何種權利,亦未對“衍生的附隨權利”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故本案中本院僅審查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問題。
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物,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抖音作為一款短視頻網絡社交軟件,抖音用戶所注冊的賬號應視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亦有物權形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規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均歸北京微博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所有,注冊用戶僅享有使用權,且未經抖音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新注冊的用戶需知曉、同意該《“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相關內容才能完成賬號注冊,取得賬號的使用權。因此,根據該協議約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屬于抖音公司,賬號使用權的取得系通過注冊實現的。賬號注冊完畢后,注冊用戶對該抖音賬號所享有的財產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號本身即具有的使用權屬性,二是經過抖音用戶對賬號的個性化使用、經營等所產生的賬號上添附的財產性內容,比如粉絲、流量、商務合作等能夠產生的收益或反映其財產性的各類收益權。本案中,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產生爭議,對此本院認為,抖音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同樣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于當事人之間對于賬號使用權歸屬問題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收益權歸屬等綜合判斷。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并未有明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綜合考慮訴爭抖音賬號的初始注冊情況、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間的實際運營情況等因素,本院認為末那識公司應系該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人。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抖音”用戶協議》第3.4條“您在抖音中的注冊賬號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如果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者并非賬號初始注冊人,為保障賬號安全,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向該注冊賬號提供服務,并有權永久禁用該賬號”的規定,抖音公司約定賬號的使用權屬于初始注冊人,賬號使用權人的“初始注冊人信息、注冊手機號、實名認證信息”等應當均為同一人。如果在此過程中,初始注冊人將賬號轉讓、贈與他人等情形而未告知抖音公司,抖音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是與初始注冊人約定其使用權的歸屬。本案中,末那識公司以案外人張某的名義購買并使用案涉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注冊抖音賬號,根據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可認定,張某知曉并同意末那識公司的上述行為。庭審中,李某亦認可該初始注冊賬號的手機號碼并非其所有,而系末那識公司交付其使用。末那識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手機號碼初始注冊完成抖音賬號信息,系通過事實行為取得抖音賬戶的使用權,其作為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的持有人應當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
李某辯稱,其系該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據此應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對此本院認為,該抖音賬號于2020年1月已注冊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賬號才以李某名義進行了實名認證,實名認證時間明顯晚于抖音賬號注冊時間,李某亦無證據證明抖音公司已明確約定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即取得賬號使用權,故不能僅以實名認證人認定賬號使用權權屬。根據末那識公司提交的其員工與李某的聊天記錄載明,李某曾于2020年7月20日就實名認證人的問題向其員工進行過確認:“雁姐,楷哥說實名認證讓我問你和胡子”、公司員工回答道:“我看胡子說用他的”、李某回復道“OK我就確認一下”,可認定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擬用何人的名義進行實名認證等問題自始存在監管及確認的權利,故雖案涉賬號已使用李某的個人身份證進行綁定且完成實名認證,但不能因此排除公司對賬號享有的使用權,本院對李某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1月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李某向楊某表示“哥,電話卡我已經拿到了……L型快裝板和手機公司沒有多余的……”、楊某回復道“公司統一買”、“算每個項目的費用就好”;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2月27日的聊天記錄,楊某問詢道:“賬號跟秦雁領了嗎”、李某回答道“之前就領了一個一直養著”;李某與末那識公司員工于2020年6月13日的聊天記錄,末那識公司員工向李某確認手機號碼的注冊、使用情況:“這個號,快手、小紅書、B站注冊好了沒”,“然后你看電話卡,可以給我了吧”,“你們這個卡,千萬別停機”、“給我我還能盯著”、“你們自己拿著一定看好了”、“給我吧,我問了他們別的,他們每次也是收驗證碼……”、“我插在我手機上”等內容,可認定雖然末那識公司將該抖音賬號及其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交由李某使用,但該公司自始控制并監管該手機號碼的賬號注冊、使用等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可認定該抖音賬戶的實際使用人為末那識公司,其主張李某返還賬號使用權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識公司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語的話,該交接交接,我把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都市得交接一下了,我現在也沒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響賬號變現。”“其實我想要都市在快手上的賬號,一直也無法變現,我好好做一下,應該也是可以保證變現的這樣不至于零基礎,保證點微薄的收入,接廣告還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賠的那么慘,不行也完全沒事。”即李某已明確表示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經查明,上述承諾作出后,李某遂將該抖音賬號及手機號碼交付給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李某私自更換該抖音賬號的密碼前,該抖音賬號一直由末那識公司控制并使用,截止庭審時,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仍在末那識公司處使用。對此本院認為,自2021年5月,李某已明通過實際行動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號碼交還給末那識公司,該公司作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人已將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收回,李某在未經末那識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修改抖音賬號密碼并更換登錄手機號的行為,侵犯了末那識公司的賬號使用權,故李某應返還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的使用權,并協助末那識公司辦理訴爭抖音賬戶的實名認證變更等相關使用權手續。
李某辯稱,其上述微信中所稱“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應理解為,2021年5月之后李某允許該公司代為管理、收益,該賬號盈利后,其與公司按照原約定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本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所提交證據不足證明其所主張的“交還公司”系公司“代為管理”的意思表示,其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該抖音賬號于2021年5月之后的利益分配達成過一致意思表示,且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與收益權利并非同一物權形式,本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22)魯0203民初10027號民事判決;
二、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
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返還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解除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實名認證,配合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換綁至指定手機號(包括協助辦理賬號實名認證變更);
四、駁回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起訴請求及上訴請求。
(2023)魯02民終3845號 物權確認糾紛
來源:麗姐說法公眾號
]]>原告優酷起訴被告蜀黍公司侵權:截圖涵蓋電視劇的主要內容,構成侵害優酷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被告蜀黍公司辯稱:平臺是一個用戶自行上傳信息的分享平臺,且聲明要求上傳內容必須合法合規,盡到平臺注意義務。作者觀劇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圖片配合陳述,且300多張圖如果連續播放僅能播放幾秒鐘,對整個視頻來說,屬合理引用行為。
法院認為:通過比對,截取的圖片畫面屬于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即使涉案圖片集由網絡用戶第三人上傳,但蜀黍公司與用戶之間存在關于涉案圖片集利益分享等緊密關系,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構成共同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
再者,涉案圖片集目的是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并不屬于合理引用。且能夠實質呈現整部劇集的具體表達,公眾可通過瀏覽涉案圖片集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8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蜀黍公司未經許可,對涉案劇集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構成對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判決蜀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那么,著作權中的“合理引用”如何認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這是該款規定體現出的目的,不能有商業性的目的,更加杜絕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此案被告作為一個公司,發布圖片集的行為很難不被認為不具有商業目的。
“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則說明了引用的內容不能涉及被引用作品的實質性內容,更不能表現出被引用作品的整體性框架結構。此案中,圖片集雖說以視頻播放后僅有數十秒,但播放后,基本涵蓋了被引用作品的核心內容要點,造成觀看者看過這些圖片集后已了然被引用作品的主旨概要,失去觀看原作品的興趣,具有不良影響。
故引用他人作品是被法律所允許的,但把握侵權的界限是必要的。既然是合理引用就應當更加注意,自己的行為不應當也不會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
]]>江蘇省南通市一家紡經營主楊女士看著尚美爾公司印染面料上的《輕歌曼舞》圖案很眼熟,經比對發現和她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雀靈》圖案十分相似,而真相則更讓她驚訝不已,原來竟是該幅畫的作者陸女士“一稿二賣”所致。福州知識產權律師提示。氣憤不已的楊女士一紙訴狀將尚美爾公司和陸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福州知識產權律師分享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尚美爾公司、陸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楊女士享有的美術作品《雀靈》著作權的行為;被告陸女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4萬元。福州著作權律師
陸女士系南通一花型設計師。2016年8月,陸女士將自己創作的一副以孔雀為主體元素的美術作品賣給楊女士。2017年2月6日,楊女士以該幅美術作品向江蘇省版權局申領了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雀靈》,作者為陸女士,著作權人為楊女士。
2017年2月,陸女士將該幅美術作品稍作修改又賣給了尚美爾公司。3月30日,尚美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徐女士以該幅美術作品向江蘇省版權局申領了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輕歌曼舞》,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為徐女士,并簽訂了一份委托創作協議書,約定徐女士委托陸女士創作美術作品《輕歌曼舞》,作品的全部著作權歸徐女士,并且受托人不得將設計稿及作品提供給第三方。在協議落款上,徐女士處加蓋了尚美爾公司的公章。
2017年5月8日,楊女士發現尚美爾公司印染并銷售《輕歌曼舞》花型的面料,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申請進行了訴前證據保全,并將尚美爾公司和陸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法院在尚美爾公司經營的門市內調取到一塊《輕歌曼舞》花型的面料。法庭上,經比對《雀靈》和《輕歌曼舞》美術作品,在主體元素、排列布局方面均相同,僅在輔助元素上有所差別。楊女士和尚美爾公司均認為該二幅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但陸女士認為該二幅作品不同。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女士享有《雀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雀靈》美術作品,以孔雀為主體元素,并輔以其他元素的組合、編排,形成整幅美術作品,具有一定的美感,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本案中的畫稿交易行為,明顯屬于作品創作完成后再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被告陸女士作為職業設計師,在市場畫稿交易時,其對登記部門提供的委托創作協議書格式樣本中,有關“作品的全部著作權歸委托方,并且受托人不得將設計稿及作品提供給第三方”等內容的約定應當是熟知的,對當地家紡市場中畫稿交易的習慣也是明知的。2016年8月,陸女士將該作品賣給楊女士,雖未當即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但楊女士已實際取得了畫稿并支付了對價,雙方也沒有就《雀靈》畫稿交易另有特別約定。自此,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發生了轉移,楊女士即取得了《雀靈》作品的著作權。因此,陸女士將《雀靈》美術作品轉讓給楊女士后,又將《輕歌曼舞》美術作品轉讓給尚美爾公司,系“一稿二賣”,侵害了轉讓在先的《雀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由于尚美爾公司事先不明知《雀靈》轉讓在先,經受讓取得美術作品《輕歌曼舞》,沒有侵權的故意,故僅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而陸女士明知《雀靈》轉讓在先,仍然將與《雀靈》實質性相似的作品轉讓給他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該美術作品的市場形象、社會知名度、商業性價值、侵權情節和后果、家紡產品的市場周期及楊女士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賠償金額,遂判決被告尚美爾公司、陸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楊女士享有的美術作品《雀靈》著作權的行為;被告陸女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4萬元。
被告尚美爾公司、陸女士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顧建兵??李??慧)
福州知識產權律師福州著作權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
]]>今天,深圳知識產權法庭一審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判令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兩項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后審理的第一起知識產權案件,也是國內首例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福州知識產權律師分享
2016年5月,華為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請求保護其兩項發明專利。福州專利糾紛律師
原告華為訴稱,涉案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4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同時,原告在與被告的談判代表人、也是被告的控股公司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4家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福州專利知識產權律師分享
被告答辯稱,其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原告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兩大問題,一是FRAND問題,涉及雙方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對于許可協議無法達成,原告與被告誰存在過錯的問題;二是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否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以及被告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等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華為享有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兩項發明專利權,且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
法院查明,2011年7月至今,原告華為與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原告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對方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被告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后,被告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原告華為尋求談判和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一直惡意拖延談判,存在明顯過錯,違法FRAND原則,鑒于此,原告華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法院予以支持。
(肖??波)
■連線法官■
華為與被告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控股的4家公司之間發生的標準必要專利停止侵權糾紛,是目前具有重大影響且疑難復雜的前沿性知識產權案件。兩案證據量大,法律關系復雜,技術問題晦澀難懂,且遇到的許多問題在世界范圍內無先例可循。
公正高效地審理華為訴被告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控股的4家公司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不僅能夠為國際社會審理該類案件提供中國的司法先例經驗,而且對營造我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平等保護國內外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深圳法治中國示范城市形象,促進深圳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均具有重大意義。
無線通信領域里的標準必要專利技術是我國最具有價值的技術,其對推動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以及中國制造戰略都起到重要作用。深圳法院順利審結此案,彰顯了中國司法在全球的公信力。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
]]>東城法院認定三被告均有合法依據,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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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6日電???因認為自己的作品《詭案組》的網絡電影的改編權、攝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犯,作家王某(筆名:求無欲)將中文在線公司、海潤影業公司、愛奇藝公司起訴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北京市首例有關網絡電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案件。福州知識產權律師
原告要求三被告致歉并索賠52萬
福州著作權律師
原告訴稱,自己作為涉案小說的作者和著作權人,未授權任何主體行使涉案小說的網絡電影改編權、攝制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并稱中文在線未經許可將涉案小說的網絡電影改編權和攝制權授權給海潤影業,而海潤影業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改編并攝制成網絡電影《詭案組之魔影殺手》,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攝制權;海潤影業未經許可,授權愛奇藝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該部電影,后愛奇藝在網上播放了該電影,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據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對其作品《詭案組》享有的著作權、發表致歉聲明,并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萬余元。
被告稱未侵權?網絡電影與電影含義不矛盾
中文在線認為,其與原告于2010年簽署了《著作權轉讓合同》和《權利轉讓書》,公司已獲得涉案小說完整的電影、電視劇改編權、攝制權、發行權等著作權,該轉讓合同的期限為永久有效。同時中文在線認為,其于2011年5月就涉案小說與海潤影業簽署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書》中,向海潤影業作出的著作權授權沒有超越中文在線從原告處取得的著作權權利,是合法授權,未侵權。
海潤影業認為,其與中文在線簽署“許可合同”完全獲得了中文在線公司就涉案小說電影改編權的授權。網絡電影是電影的下位概念,海潤影業獲得了完整的版權授權的版權鏈,有權進行涉案網絡電影的制作及在網絡上進行播映,有權授權給愛奇藝相關的電影權利。
愛奇藝認為,其與海潤影業簽訂的《視頻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受到法律保護,且愛奇藝在播放涉案網絡電影時已注明原作者及影片來源,不具有主觀過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三被告未侵權?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中文在線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及原告出具的《權利轉讓書》,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為合法有效。
此案中,結合整個合同條款的用語和表述方式、合同的目的及行業內的交易習慣,“電影”一詞并非日常生活的一般用語,而是在著作權法意義上使用的特定詞語。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相關規定,涉案網絡電影《詭案組之魔影殺手》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作品,因而屬于“轉讓合同”相關條款所約定的“電影”。同時,判斷某一作品形態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電影作品,應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電影作品的本質屬性和特征,而與其出現的時間并無關聯,原告僅以網絡電影的出現時間晚于合同簽訂時間為由,將網絡電影排除在合同約定的“電影”范圍之外,缺乏法律依據。
關于中文在線與海潤影業簽訂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書》,法院認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系針對同一部文字作品,兩份合同的簽署時間僅相差半年左右,且中文在線公司在兩份協議中均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故基于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為“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中的“電影”一詞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涉案網絡電影亦屬于“許可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電影”。因而海潤影業也不構成侵權。
此外,因海潤影業對涉案網絡電影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其將該電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愛奇藝于法有據。因而愛奇藝也不構成侵權。
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在此案中的被控侵權行為均有合法依據,并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方當庭未表示上訴,三被告表示服從判決結果。
福州知識產權律師福州著作權律師福州知產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楊晨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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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上傳至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比對文件。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照片上傳時間、圖片用途、QQ空間所有人等情況,來推定照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狀況,進而判斷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福州知識產權律師提示
案情
賽格公司是名稱為“瓷磚定位水平安裝裝置”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其認為雙飛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產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雙飛公司停止實施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制造模具,并賠償賽格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雙飛公司則辯稱,被訴侵權設計屬于現有設計,其以該公司員工孫小飛名下QQ空間上的兩張產品照片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文件,認為該產品照片與被訴侵權設計相同,且已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上傳并處于公開狀態,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賽格公司系涉案專利權利人,該專利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瓷磚定位水平安裝裝置,屬于相同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基本一致,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雙飛公司以該公司員工孫小飛名下QQ空間上的產品照片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文件。該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并且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為不特定公眾所知。產品圖片展現的分別是定位板與楔型結構構件。經比對,涉案圖片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故雙飛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能否成立,即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通過涉案QQ空間為公眾所知以及是否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
1.如何判斷QQ空間中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是否可更改。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對比文件,認為該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15時25分,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賽格公司則認為該上傳時間是否存在被編輯的可能性無法確定。為此,溫州中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發送調查取證函,并根據該公司的回函確定上傳時間無法修改。在互聯網時代,涌現出大量的創新性產品。這些產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各異,但卻直接關系著案件事實的確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查明這類事實時,可以通過第三方調查取證、對產品的實際操作或者類案裁判認定的事實等多種方法加以確定。
2.如何判斷上傳至QQ空間的圖片是否為公眾所知。用戶通過對空間訪問權限的設置可以隨時改變QQ空間中相關內容的公開狀態,以至于從技術上并不能直接判斷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為公眾所知。因此,判斷涉案產品圖片的公開狀態應考慮各類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第一,產品圖片的上傳時間。涉案產品圖片上傳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至少表明該產品在該時間點已經被設計完成。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14年4月18日。一項已經被設計出來的產品如果尚處于保密階段,通常會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并不太輕易上傳至QQ空間。而在長達近兩年時間內,上傳至QQ空間后均處于不公開狀態更不符合常理。第二,上傳產品圖片的用途。通過對相冊進行設置,可以控制該相冊內照片的公開狀況,即QQ空間里同一相冊內的所有照片公開狀態具有一致性。在涉案QQ空間的“瓷磚卡子瓷磚十字架”相冊中,除了涉案產品圖片之外,還有包括均注明“18305692626,QQ:807995152”的其他產品圖片。通過產品圖片上打上聯系方式有助于潛在客戶對產品進一步咨詢和了解,能佐證雙飛公司上傳產品圖片系出于獲取商業交易的展示目的的陳述。第三,QQ空間的所有人。本案QQ空間的所有人是雙飛公司員工孫小飛。作為QQ空間的所有人,知曉并控制QQ空間的公開情況,其陳述產品圖片上傳至QQ空間后就一直保持公開狀態。此外,產品圖片系由雙飛公司員工上傳至QQ空間,被訴侵權產品亦從雙飛公司售出。在假定被訴侵權產品與產品圖片構成一致的情況下,在QQ空間上展示產品并加以銷售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3.組件產品的不同構件分布在QQ空間的多張照片中如何比對。第一,多張照片所反映的產品外觀應當屬于一個現有設計。賽格公司認為兩張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不符合比對規則。在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組件產品,由定位板與楔形結構兩個構件組成。涉案兩張產品圖片處于涉案QQ空間的同一組相冊中,上傳時間相同,且相鄰設置。結合產品外觀,能推定這兩張圖片反映的構件是同一產品的兩個組件。因此,兩張產品圖片所反映的仍是一個現有設計,將其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符合比對規則。第二,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應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本案中,現有設計系由兩張產品圖片組成,圖片所展示的構件分別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構件相比,視覺上沒有差別,系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兩構件外觀設計簡易,整體結構系由楔形結構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雖然涉案兩張產品圖片不能反映組合狀態下現有設計的外觀,但結合構件簡易外形及組成方式,能推知現有設計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
綜上所述,雙飛公司以上傳至QQ空間的產品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本案案號:(2017)浙03民初40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葉挺舟
知識產權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
]]>角色名稱商品化權是指將虛構的角色形象、作品名稱進行商業化利用的權利。如影視作品中劉老根、哈利波特、功夫熊貓等角色或《五朵金花》作品名稱等,因對公眾具有較強的吸引力,作為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化利用可獲得額外的經濟效益。角色名稱商品化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處于權利的邊緣地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其概念,實踐中,如何保護角色名稱商品化權成為一個新問題。知識產權福州律師提示
1.角色名稱商品化權的保護現狀
角色名稱商品化權與著作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利之間存在著交叉重疊。具有可視性的角色形象如功夫熊貓動畫形象,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角色作品的名稱較為簡短,不具有確定、完整的表達,不能單獨成為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角度,虛擬角色名稱通常并未投入使用,難以滿足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的保護條件。角色形象、作品名稱可以注冊為商標獲得專用權,但并非所有的角色名稱都具備商標注冊的條件,在各類商品上注冊商標成本較大,且根據商標權利維持規則,規定時間內不使用將予以撤銷,因此通過注冊商標保護并不充分。鑒于角色名稱被作為作品、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在法律保護上的不足,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除符合著作權法的予以保護外,主要通過適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文對其進行保護。
2.角色名稱商品化權可以作為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角色名稱商品化權的保護是否屬于一種單獨保護的權利?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未明確設定的權利均不被認定為法定權利。鑒于現有的法律中并未將所謂“角色名稱商品化權”設定為一種法定權利,故其并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所規定的在先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沒有“角色名稱商品化權”的概念,但知名角色形象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不予保護將損害創作人的權益,使未經許可使用者獲得不當利益,因此該種權益具有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應當作為民事權利或民事權益予以保護。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品化權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雖然不能作為一種單獨的權利類型予以保護,但可以作為在先權利保護。在“邦德007BOND”商標異議糾紛案中,謝某在第10類商品申請并注冊了“007BOND”商標,007電影的制片人丹橋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核準注冊。商評委裁定認為,丹喬公司主張對“007”及“JAMES?BOND”享有角色商品化權并無法律依據。而法院最終判決認為,“007”、“JAMES?BOND”作為“007”系列電影中的角色名稱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喬公司創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也是丹喬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在2015年“功夫熊貓”案中,法院判決也進一步強調:夢工場公司主張的其對“功夫熊貓KUNG?FU?PANDA”影片名稱享有的“商品化權”確非我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于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于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于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并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該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福州律師分享
3.角色名稱還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擅自利用他人的知名形象角色從事經營活動,屬于“搭便車”的行為,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如投入生產經營的角色名稱,可以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獲得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構成競爭的經營者可以擴展解釋為廣義上的競爭關系的主體,認定知名角色形象被他人擅自進行商業化使用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其予以規制。
4.角色名稱商品化權保護的條件
并非所有的角色名稱都可以獲得保護,而應具備以下標準:一是具有顯著性。角色名稱自身也是其所代表的“形象”或“信譽”的一種標識,如果角色形象或作品名稱只是一些通用的詞匯或名稱、圖形,其形象或標識等本身不能被公眾識別,不具有獨占適格性和顯著性,不能作為在先權利予以保護。二是具備知名度標準。只有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作品標題或者虛擬角色名稱才能成為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對象。只有具有較高知名度,才能對相關公眾形成吸引力和市場競爭力,才具有能被商業化運用的價值,才有必要被作為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對象。三是相同或高度近似。系爭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識形象與商品化權的客體相同或高度近似。“相同”是指完全一致,高度近似雖不完全相同,但相關公眾容易指向該享有商品化權益的形象或作品標題等。如“哈里·波特”和“哈利·波特”,相關公眾在看到上述兩個文字商標時都會與J·K·羅琳女士創作的小說人物“Harry?Potter”相對應。在此種情形下,應認為二者構成相同或高度近似。四是形成特定對應關系。商品化權的正當性在于角色形象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所具有的經濟價值,被訴侵權的角色形象商業利用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原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原作品權利人存在其他特定聯系時,角色名稱商品權人的權利應獲得保護。
福州律師分享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楊曉玲;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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